解读判后答疑中的心理关注与心理干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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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判后答疑中的心理关注与心理干预[内容概要]:近年来,判后答疑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逐步试行,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与最高院推行该制定想要达到的“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目标仍有一定距离,并且在制度的逻辑性、实效性上遭遇质疑。本文意图转换角度,建议在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中应着重于对当事人心理关注的目的,引入心理干预的机制,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排解当事人郁结,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关键词]:判后答疑目的探究角色转换心理干预的引入任何一个制度的推行总是伴随着赞誉和否定两种声音,判后答疑制度也同样如此。所谓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如

2、果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自2005年试行以来,安徽、重庆、贵州、湖北、河南、海南等地各级法院的推广实践纷纷见诸报端,从报道上看,最直接的实践结果就是涉诉信访率的下降,有的地区甚至有下降达60%的效果[①]。而与此同时,对该制度的质疑和批判也是接踵而来。综合各种批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说服当事人放弃诉讼和上访,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侵犯;(2)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解释和答疑,中立者的角色易发生错位,有损法律权威,并且人为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3)鉴

3、于判决的确定性和当事人的利益驱动,法官的解释和答疑并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的产生问题。这些对判后答疑的法理基础和实施效果的质疑观点,正反映出该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障碍。本文不想纠缠于“法律、法院、法官功能评价”的探讨,此类涉及法学、社会学、哲学领域的课题,自法律产生之日起,伴随人类思想史的发展一直争论至今,仍是百花齐放。就判后答疑制度本身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下,其对于我国法院实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职能转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一、判后答疑心理关注的目的探究和角色转换目前判后答疑制度之所以被抨击为违反法律、有悖

4、法理,进而被否定实际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设立该制度“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这一功利性目标的偏执和对“化解当事人内心郁结,消除社会矛盾”这一隐含目的的迷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角色错位和手段单一。笔者认为,必须转换思路,从实现对诉讼主体的心理关注和心理干预的角度去理解和推行判后答疑。(一)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误区和反思由于“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案,不顾及息访。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诉、缠访”[②],判后答疑制

5、度作为一项改进处理群众初次来访的方法、强化法官息访意识的新措施,被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实绩报道也均是以“化解无限申诉”、“涉诉信访明显下降”、“缓解申诉难”9等多种形式出现,最高院试行该制度的动因被自动解读为判后答疑制度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的权利,诉讼法也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的判决进行上诉、申诉的权利。这样看来,一方面,判后答疑制度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为最终目的,完全缺乏存在的合法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违宪;另一方面,在“息诉息访”的目的指挥下,判后答疑制度被定位于服务法

6、院、接访部门的调控手段。这种错误的定位打破了法官、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结构。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之外,通常认为三者之间是一种稳固的等腰三角形关系。一旦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出于对判决的不满,在持续与对方当事人对抗的同时,会产生对于法官、法院的抵触情绪。此时,随着诉讼程序的结束,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关系也相应结束,平衡结构并未打破,当事人对法官的对抗也仅止于其内心的心理障碍而已。可是在以“服判息诉”为目的的判后答疑中,法官以“说服者”的身份出现,不合理地延伸了本该结束的诉讼关系,将原先作为裁判对象的当事人自

7、动设立为对立面。在当事人方面,法官成为对自己不合理利益处分的维护者,当事人和法官的对抗关系因此就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事人。所谓的“案结事了”,“了”的并不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之事,而是法院接访的“麻烦事”,这样的判后答疑所起的是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息诉息访这一功利性目的和定位成为了判后答疑制度的“硬伤”,既损毁了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也限制了其功能发挥。笔者认为,与其匆忙将判后答疑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如充分探究

8、其真正的目的和正确的定位。(二)判后答疑的目的探究最高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判后答疑进行了解释,判后答疑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对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当事人,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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