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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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在慈善捐赠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慈善捐款被挪用、被贪污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着受益人和捐赠人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就主要探讨了关于慈善捐赠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国外经验    1慈善捐赠概述    慈善捐赠应是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其运作

2、包括接受捐献、资金管理和实施救助三个环节。    2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1慈善权力义务差异分析  2.1.1捐款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捐赠目的的实现权。  捐赠人有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慈善捐赠的特殊性在于其存在公益性,国家鼓励慈善捐赠的目的是激发人们的同情心,鼓励在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高尚的公共道德观念,以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捐赠人之所以进行捐赠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发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这些都要求慈善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公益之目的,只有这样慈善捐赠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

3、,捐赠行为才可能获得社会的肯定性评价。  (2)捐赠人的知情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捐赠人的知情权:“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这里的知情权包括捐赠人对于所捐献款项的使用用途、使用过程、使用形式和情况的知情权。  (3)依法撤销捐赠的权利(拒绝履行权)。  出于慈善捐赠的特殊性考虑,不应赋予捐赠人以任意撤销权,而只应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

4、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4)给付义务。  慈善捐赠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捐赠标的物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慈善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法律规定须经移转登记方发生移转效力的应当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1.2收益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受益权。3  这是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受益人确定后,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捐赠,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拒绝的意思表示。但是慈善捐赠中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转让与继承,除非征得捐赠人和慈善人的同意。  (2)实现捐赠目的的请求权。  慈善捐赠的目的是

5、使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受益人作为最终受益者当然有权请求慈善人履行义务,实现公益捐赠目的,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慈善人履行义务。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款的所有权。  (3)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受益人因捐赠人瑕疵履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捐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受益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依据此法条的规定。 

6、 2.2慈善捐赠资金使用中监督问题分析  (1)政府监督。  慈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介入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规定了政府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看,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机构来实现;从监督内容上看,从登一记管理、过程运行、到机构终止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监督在发挥作用。  首先,降低门槛。在登记管理制度上我们可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降低成立时的门槛,加强过程控制以及在法治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其次,加强过程监管。维持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是各国普遍面临

7、的问题。如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财务等情况通过年检上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最后,建立系统、明确的对于慈善组织的税收立法。传统的税法注重的是市场主体的纳税义务,从而实现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对于像慈善组织这样的组织地位一直未予重视和突出。现行的“分税法”的立法模式也使得该类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更加不明确。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以及在作为纳税主体时,是否应该承担纳税义务都需要在税法上予以规定。这就需要在

8、税法上对其税法主体地位予以突出,在有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上,对慈善组织做出专门的规定,以形成一套系统、明确的税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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