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措施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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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之探讨康玉刚【摘要】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首要问题,如果任由资本多数决原则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势必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等消极现象,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非常不利。近年来,中小股东权益遭受种种侵害在现代公司运作中已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呼声也不断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成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要性、容易受侵害原因、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思考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社会

2、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公司法公司治理【目录】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1]”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鱼肉

3、的对象[2]13。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必然引发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最终使公司难以为继。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与公司长远权益息息相关,也可视中小股东权益为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今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必要性和原因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实践,系统阐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各项措施,尽可能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一)寻求权利义务一致性总体上讲,所有股东与公司的目

4、标都有一致性,但都存在一定偏差,这种偏差是权利与义务的偏差。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拥有控制和指导代理人活动的权力。但是公司的股东们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管理层并非代表每一个股东的权益,与控股股东更多是合谋,而非制约。董事是公司大股东或有控制权的股东的代理人,他们时刻都在看护大股东的权益,享有超出一般股东权的特殊权利。而公司中小股东,只拥有股份,真正的资本功能归经理人所掌握。因此,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董事与控股股东行为加以特殊的义务约束,才能解决中小股东付出回报不对等的现实问题。(二

5、)实现企业科学发展既然公司要以保障股东权益为根本,那么对待公司股东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占股份的差别而区别对待。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缺乏培育还很不完全,股东会由于消极参与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出现了股东会流于形式等问题13。股东会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几乎完全被董事长、总裁或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大股东实际上操纵了股东会,这一切都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无从谈起。如果忽视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和享有的权利,就会使公司成为董事、大股东实现自

6、身权益的工具。当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时,必然会挫伤中小股东积极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科学发展。(三)健全公司法制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平等表现为公司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没有歧视和差别。股权平等要求股东之间同股、同权、同利,只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我国公司法不够健全,其中重点体现在对中小股东保护不足问题上。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问题上一直保持着积极的态度,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模式体系,开拓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新途径,增加中小股东法律救济的新方法。但要适应现

7、代公司的发展趋势,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公司法制。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基本脱离公司经营管理,从而产生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代理需要成本,该成本对于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对于这种损失,中小股东由于先天弱小,大股东就可能转移这种损失给中小股东,而中小股东常常会深受其害而无能为力。(二)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有股权结构13我国

8、大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呈现出与一般国家不同的股权结构,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关系的扭曲。目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有逾70%左右的股权属法人股或国家股。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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