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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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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关键词】中国;老龄法;体系构建;论文代写 老龄问题是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发展所产生矛盾的总和,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属性繁杂,综合性强。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年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等诸多特点。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如何构建一个符合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和老龄人口现状的社会主义老龄法律体系,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诸多问题,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老龄法体系的价值定位 “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
2、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1]老龄法体系的价值定位对于老龄法自身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老龄法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人权,即权利保障是我国老龄法体系的首要价值。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以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观为理论渊源,人权是作为人就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来源于人性本身,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和保障。正如美国《独立宣言》的声明:“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自由,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在国家这个共同体中,人权通过与法律的结合,使人权的内容日益拓展,人权的实现和
3、保障更加充分,人权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价值。老年人因其年龄、生理等原因而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他们并不因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丧失其作为人的自然属性,也没有丧失其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它与社会的其他群体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组成部分,依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平等地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权利被载入到法律规范中,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经济文化权利。社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及时排除非法侵害,而且要求国家提供其实现的条件,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老年人基于其生理特征的制约,其权利的实现更加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扶持。世
4、界各国的老年人法律规范都强调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帮扶义务,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帮扶不仅仅是“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也不是国家出于同情和怜悯给予老年人的简单施舍,而是国家基于老年人对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老年人作为社会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要求的体现。这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老年人立法上所出现的“从需求到权利”这一趋势的体现。具体到中国的老龄立法,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所体现。但这种赡养只是对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的满足,老年人的一些特殊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文化教育权等,单靠子女赡养是无法实现的,
5、这就需要国家承担保障老年人权利的职责。因此,中国老年立法要改变“满足老年人需求”10这一立法理念,而以权利保障为价值依归。老年法体系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和运行必须围绕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这一主线。 (二)公平,这是我国老龄法体系的核心价值。老龄法的公平价值理念最早来自于西方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人道主义的实质是要对所有人表示尊重,使每个人获得公平和体面的对待,尽可能地解除每个人的痛苦。[2]而按照罗尔斯对平等的正义原则的经典表述,正义(公平)原则被分为两类,一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异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主张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拥有同样数量的基本自由。[3]这一原则
6、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质公平或结果公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特殊性决定了老龄法在其价值取向上首先考虑的必须是结果的公平,即老年人能够同其他年龄层的人群享有同样的、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属性上讲,老龄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规范性、社会性、公平性、福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老年法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老龄法能够弥补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群体这一特殊调整对象的规范漏洞,通过倾斜性、针对性立法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对其他社会强势群体进行统御,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以实现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的老年
7、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公平价值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社会资源在老年人和其他人群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规则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他们在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体现公平性。二是公正解决老年人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制定相应的协调规则,实现群体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三是为预防和解决涉老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救济机制。 二、我国老龄法体系的构建原则。 现行的老龄法律体系在立法内容、效力等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老龄法律规范数量少、分散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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