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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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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浅探内容摘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由此决定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处分集体土地所得收益即本文所称的“卖地款”,由于并非劳动成果,缺乏分配的理论依据,从而围绕分配问题产生了一系矛盾。本文通过举例分析,认为“卖地款”分配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深层次原因是集体财产私有化无现成的规律可循,认为目前条件下调和“卖地款”矛盾应当主要依靠村民自治,法院有度介入,并提出了按“农龄”分配“卖地款”的设想。主题词:“卖地款”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村民自治“农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
2、加快,市郊农村土地开发也登上了高速列车。政府征用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村委会建设“旧村改造房”出卖的收入、开发商与村委会私下交易支付的“合作开发占地补偿费”、土地长期出租的一次性租金收入等,使一些市郊农村一夜间“暴富”。而由上述巨额资金(本文以下对该款项简称“卖地款”)分配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以至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稳定。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类问题越多。怎样认识和解决这类问题,笔者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通过学习和总结,进行了以下思考。一、“卖地款”分配纠纷争议问题举例1、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领取了“卖地款”,又将户口迁入婆家,再在婆家领取“卖地款”是
3、否公平?2、户口在本村未迁出并在本村常住,但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还有没有资格参加“卖地款”分配?3、户口在市区的人是可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他们与农村人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农村,是否有资格要求领取“卖地款”?4、外来人员常住本村,在本村出生的孩子是否可以参加“卖地款”分配?5、全家已经离开本村,但村集体土地中也包括土改时分给他家的土地,现在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卖地款”?6、个人已经离开本村,但家庭承包地还没有收回,自己也曾在这片土地上付出过劳动,现在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卖地款”?以上所例举问题,是笔者在济南市郊农村处分土地收益分配纠纷中遇到的部分问题
4、,这些问题涉及的核心,就是谁是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谁有权享有处分土地所得的收益?二、“卖地款”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出现以上纠纷,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集体土地私有趋势导致的必然现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的背景,是通过社会革命剥夺土地私有者的土地归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消灭了地主收取地租的剥削生活(即消灭了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的形式),使全体农民平等地在土地上劳动,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按劳分配”4。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表现,是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就是生
5、产资料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所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人身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同于民法理论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共同私有,不是个体私有的集合,每个农民都只是集体土地的占有者、使用者,而不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土地不能买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中,也不包含土地的价值。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名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理念和立法精神,实质已经表现并且也应当表现为土地归全民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这种土地公有制度和不包含土地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计划
6、经济时代并暴露不出尖锐的矛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个体、民营、股份、外资企业等)出现,分配形式已经不再是按劳分配一种形式,市郊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日凸显,农民按照土地的商业价值权衡村集体处分土地或者政府征用土地的收益,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市郊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从另一方面讲,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经济社会最低层的农民在失去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后,也不允许再沦为城市边缘的无产者。因此,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已有大幅度提高的趋势,有的地方将土地出让金按比例返
7、还给农民集体,而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变相(如建起房子或者办起村办企业)私下交易的价格,更包含了土地的商业价值。所以,无论是政府征用还是私下交易,处分农民集体土地的收益已经名副其实的包含了“卖地”的成份,即已经包含了生产资料的价值。将包含有土地价值的“卖地款”分配给个人所有,即将集体财产无偿地转化为私有财产,这似乎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又是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对“卖地款”的分配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逻辑进行?我们试分析一下。首先,集体土地来源于合作化时期入社的私人土地,至今已经过了半个世纪,历史的原因决定了无
8、法再退回到原有的状态;其次,由于土地是自然资源,不是某一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的成果,所以也无法按照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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