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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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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内容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纠纷,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共同享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不少乡村在土地分配款等问题中村民的分配权
2、被限制或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的途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法;处理原则;同时对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法律建议。【关键词】土地补偿款分配,收益主体,处理原则,法律建议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征用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
3、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和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
4、(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为,
5、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案范围。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究【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
6、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农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八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20
7、09年我的邻村蓟县官庄镇盘富村出现类似问题,全村的土地被征收,每亩地的地钱到百姓手里只有2万元,而且在村里存在分配不均问题。村民去法院起诉不予受理。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
8、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我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该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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