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正义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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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恢复性正义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功效论恢复性正义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功效兼议传统刑罚理念的有限性摘要:传统刑罚理念应对新型犯罪存在缺陷。针对环境犯罪,在传统的报应和矫治模式之外,应兼采赔偿式、修复式正义模式来作为保护环境的手段,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功效。建议设置责令补救、限期治理等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弥补已有的刑罚方法在遏制环境犯罪后果持续危害方面的不足,以收标本兼治之效。针对环境犯罪,加害者与被害者可透过协商机制达成损害赔偿及关系的修复,使环境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及反应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并促使行为人改过迁善,达到犯罪预防之功能及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关键词:

2、恢复性正义环境犯罪刑罚理念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环境污染犯罪从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加之近段时间对轻微污染和PM2.5讨论热烈,关系民生的环境犯罪的治理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刑法作为民生保障的最后屏障,如何运用好刑罚手段不能单纯增加刑罚成本,更需要更新理念。本文基于刑罚的有效性展开对环境犯罪治理的讨论。一、传统刑罚理念在环境治理中的困境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以说进入了环境保护的时代。随着三个全球性环境会议在1972年、1992年、2002年的召开,对环境的全球性保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西方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纷纷试图通

3、过立法的方式缓解、解决此类问题,出现了以刑法手段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日本1970年制定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确立了以特别刑法为核心的环境刑罚体系,开了以刑法保护环境的先河。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环境危害罪。以相同方式进行环境刑事立法的国家还有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六章第6节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犯罪。①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环境犯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后的法条将污染源扩大到其他有害物质,犯罪形态从结果犯升级到危险犯,这也是各国应对环境犯罪的一般策略,

4、即通过扩大犯罪圈以加强打击力度。无论是罪责提前还是扩大处罚范围,这一修改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严刑峻法并不能遏制严重的犯罪态势,因此各国开始反思传统刑罚理论的不足。环境犯罪是社会博弈的一种结果,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在风险社会时代,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问题。对环境犯罪的治理必须立足于平衡社会发展的同时改善环境治理工作。西方国家提出了恢复性司法②的理念。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已有所尝试,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恢复性司法多是从抽象的和程序的领域进行探讨,对其在实体刑法领域的影响关注较少。事实上,恢复性司法未必无懈可击,更不是万能的,

5、只是就如何对犯罪做出反应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因此恢复性司法的适用仍然需要立足于传统刑法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传统刑法对不法行为的反应模式为刑罚及保安处分。刑罚是依罪责原则,对过去的犯罪行为据其情节轻重不同,强制赋予责任义务,而保安处分则是对不法行为依人身危险性科处处分,是为了保全将来法秩序之安全,目的在于剔除行为人之社会危险性。目前无论是对刑罚和保安处分采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在刑罚的目的上大都采取了并合论的观点,以相对报应刑论为内容,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犯罪而采取必需且有效的措施。因为有犯

6、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成为并合主义的经典表述。并合主义有效地协调了刑罚积极主义与刑罚消极主义的观点,既可以使刑罚免除受到报应的牵制,又可以使得刑罚的适用受到预防目的的制约。报应刑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当与犯罪本身的程度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相适应,而目的刑论者立足于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和犯罪的特性,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相适应,采取并合主义,可以使报应主义和预防论相互牵制,使刑罚整体上既不会过于严厉,也不会过于轻缓,一方面可以防止片面惩罚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教育万能的现象,使得刑罚程度整体适当。③我国1997年刑法体现的就是这种并合主义的

7、精神。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用并合主义武装起来的刑法典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环境犯罪的高犯罪率、再犯率却无能为力,同时人满为患的监狱现状也使得治理无门。于是人们开始反思并合主义惩罚理念所存在的问题。诚然,并合主义吸纳了报应刑和目的刑的合理性成分,但也同时兼具了二者所难以克服的理念上的弊端。【①赵星、安然:《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之挑战与应对》,《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②近20年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即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

8、e)。香港地区译为复合正义,台湾地区译为修复式正义。日本称做恢复性司法,亦为联合国的标准翻译,所以本文采取此种说法。③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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