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良心和宗教自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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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上的良心和宗教自由论文提要:良心和宗教自由是个人形成自己特有的良心判断,并根据良心判断行事的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在现代自由权体系居于核心地位。在司法过程中,良心自由案件的审判往往分为两步,首先是确认争议中的行为是否是基于良心的行为;第二步是良心自由的要求和社会利益相比较权衡。西方国家在司法过程往往给予良心自由优于法律的保护,这根植于西方自路德以来尊重个人良心的传统。良心自由在西方的产生,喻示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的分野。在中国当代.freelpelkammer一案中,青年团体只是部分地推进了其成员的良心目标,也被法院裁定受到良心自由条款的保护。二、良

2、心和宗教自由的地位和意义良心自由是近代自由体系的核心,其确立是自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喻示着古代自由和近现代自由的分野,近代权利体系的建立。贡斯当非常准确地区分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他提到,古代人享有的是政治自由,而现代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但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者处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剥夺身份、剥夺特权、

3、放逐乃至处死。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ii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人类发展水平低下,环境险要,人的生存是首要的问题,而单个人的力量有限,要依赖于集体的力量。这时候的人和社会和集体是紧密相依,完全融为一体的。个人的利益和要求被整体的需要所吸收和吞没。现代社会的特点则在于人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其表现就是人具有良心的自由。因此,良心自由是近代核心的自由权利,其地位具体体现在:首先,在宪法上,良心自由是和人的尊严紧密相关的权利,良心自由是人的尊严的直接体现。现代宪法观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看作是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价值秩序。德国基本

4、法在其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害,对其尊重与保护为国家各权力的义务。“人的尊严”含义之最好解释体现在康德“人即目的本身”的人性观之中。康德以人类理性本质,深化人性尊严,并以道德上自治为重要的准则。尊重人的道德自治从根本上,就是尊重人内心的道德判断,以及道德乃至宗教信仰。其次,良心自由是近代自由权利体系的价值核心。良心自由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个人首先是感到了内心的独立性才会产生外在自由权的要求。良心的自由,必然要求思想和信仰的自由,它要求内心的思考和信仰以及行为服从这个最高的“超我”,而不是听从外在的命令。人有独立的思想,必要表达于外,同声相求。因此,

5、良心的自由,也要求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等权利。良心自由是所有自由权利的起点,其逻辑的展开即是近代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体系。所以意大利的学者拉吉罗说,良心自由“具有一种自个人勃发而出的扩张力,而且趋于逐渐扩大其自由与权利的领域,因为它包括来自不断拓展体验的各种因素及贡献。最后,良心自由最为宪法权利,不能任意受到法律的限制。个人的良心判断,和法律的指引要求,总是存在相互冲突的场合。这时候我们并不能得出个人必须服从法律的结论。事实上,西方各国在这种情况下都要将良心自由和法律要求两者进行认真的权衡,并常常要求法律要求让步于良心自由。这尤以德国对良心自由的保护最

6、为有力。德国基本法第四条从文本上看,并未对良心自由加以限制。根据德国的宪政观念看,宪法文本未加限制的权利,法律不能限制之。除非其与宪法的基本价值相冲突,才能加以限制,限制的理由仅限于人的尊严、社会的根本秩序以及其他人的重要权利几项。三、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判断那么,在实务中司法机关是如何来裁判有关良心自由的案件,如何给予良心自由宪法上的保障的呢?以下主要通过德国和美国的有关案例来说明。德国和美国的宗教传统有诸多的差异。德国具有政教合作的传统,并且经过纳粹统治,战后非常重视良心自由的保障,其对良心自由的保障具有非常鲜明的个人主义色彩。在德国基本法和宪法法院看来,良

7、心自由在宪法价值体系中仅次于人的尊严的价值。而奇异的是,美国人对良心自由的保障始终出于一种摇摆的踌躇中,从美国的历史看,最高法院时而强调宗教自由甚于社会利益,时而认为社会利益高于宗教自由。虽然如此,两国法院在审判步骤上两者存在诸多异曲同工之处。首先,争议中的行为是否属于良心自由的范畴。良心自由的保护有信仰和行为两个方面。信仰层次的良心自由是内心的活动,不可能和社会秩序相冲突,在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存在争议的是,行为层次上的良心自由。因此法官需要决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所争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良心自由的范畴。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并不去探讨“什么才是宗教”、“什么才是

8、良心”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一类问题并不适合由法官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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