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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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党委字〔2013〕1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

2、发展。第三条 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8第四条 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的;(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

3、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8(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的;(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

4、定的;(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制规定的;(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

5、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 8第十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6、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8“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

7、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一)上级机关、市党委及其成员的指示、批示和通

8、报;(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在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三)局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8(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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