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益物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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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用益物权论文..内容摘要: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完备了物权制度的形式结构;还在于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调整人们在对物的物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有序利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发展。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原则,在市

2、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必须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适应我国现实状况与时代发展需要的原则,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要坚固现实性与超前性;科学的借鉴国外用益物权立法的原则,包括价值观念上的接见和立法技术上的借鉴两种;讲究用益物权立法技术的原则,由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所组成的用益物权制度,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内容充分、内外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既要符合立法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逻辑要求,又要满足实践中保障各个法律主体的物上权益、促进有效使用物质资源的实际需要。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3、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农地承包权和居住权。关键词:用益物权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一、用益物权的特性及意义(一)、用益物权的特性。自古以来,人类的生产、经营与消费均需依赖于物质资料,人类的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实质是对物质资料的使用过程。人们对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与消费是一个客观的连续的物质过程,但在物权法律制度的范畴中,即以物权法律规范衡定与表述人们在使用物质资料过程中的行为状态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对物质资料的使用过程被划分为对法律上的物的“所有”和“利用”两大状态。对物的“所有”表明物

4、在法律上的静态归属,与其有关的物权法律规范构成所有权制度;对物的“利用”表明物的效用在法律上的动态实现,其中与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有关的物权法律规范构成用益物权制度,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有关的物权法律规范构成担保物权制度。由此,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三者共同构成物权制度的三大支柱。在中外法制史上,用益物权制度是一个古老而又时有更新的物权制度。尽管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时有更新,但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却变化甚少。用益物权的界定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

5、①。其与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相比较,又具有以下主要特殊性质:(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性质,是与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而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则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或曰他人所有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为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限制物权性质是相对于所有全而言的。用益物权作为限制物权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用益物权本身是一个有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在法律的一般规定范围内,有对其所有物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

6、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既要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如用益物权在权能范围上没有对物之所有的处分权,在期限上没有所有权所具有的恒久性,又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如设立用益物权时对标的物的使用方式、使用费用的约定,对用益物权人具有约束力,因而用益物权对物的支配力狭于所有权。其二,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为权源,但其一经设立,所有权的部分甚至大部分权能即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因而约束了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力。如在农用土地上设定了永佃权后,对该土地上的使用收益即由永佃权人独立排他地进行,而不受土地所有人的干涉。(3)、用益

7、物权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这一性质是与担保物权相比较而言的。担保物权设立之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是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经设立后,由权利人自为使用收益。“使用”,是按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用益物权的使用包括消费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消费性使用是指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自住,农村土地承包人种粮自用;经营性适用是指用益物权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用以出售或出租取得收益。(4)、用益物权一般以实施对标的物的

8、占有为实现条件。用益物权的这一性质亦是与担保物权相比较而言的。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不须移转占有,仍可由抵押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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