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闽犯罪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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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人在闽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闽台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台犯罪问题日渐突出。一方面,台籍不法分子与本地违法犯罪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地理优势,实施跨境作案,职业化、有组织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法花样百出,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freelSN或QQ联系。特别是在诈骗犯罪中,上述特点更为突出。犯罪分子将居民整栋房子租下,从围墙到楼内全部安装防盗、监控设备,不允许外人随意出入;或租住在高层住宅顶层,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打通,窗户全部封闭,房间装有隔音墙以防声音传出。所有人员集中住宿、集中行动,与外界联系很少。有的还高薪买通社区保安做耳目,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撤离。作案时多采

2、取甲地发送信息、乙地联系、丙地取款的分散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对某地区大量群发短信。(五)集多种犯罪于一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多数台湾犯罪分子在闽作案犯罪往往牵涉不止一种罪行,有较大危害性。如台黑组织一旦在福建站稳脚跟,会集黄、赌、毒、枪犯罪于一身;在组织私渡过程中,常伴随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组织卖淫等罪行;在走私、制贩毒品过程中,还会有非法持枪、杀人等罪行;在诈骗犯罪中,伴有伪造证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洗钱等罪行。2004年2月10日,福泉高速公路驿坂路段发现一部被丢弃的“宝马”轿车,车内有一具被枪杀的男尸(台湾人)及6支制式手枪、子弹和大量现金,经查

3、,该案系台湾籍贩毒犯罪集团内讧所致。2006年3月,福州警方抓获林某等4名台湾人,查获来福枪1支、子弹10多发,查明该4人绑架台湾人谢某、赖某,抢走现金100万余元人民币。二、打击台湾人在闽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由于两岸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以及社会制度、司法制度不同,双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刑事司法协作渠道,致使未能在共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某些不足也使得打击工作存在着各种问题和困难。(一)两岸刑事司法协作亟待加强两岸在司法协作上长期缺乏交流沟通,致使部分台籍犯罪分子有机可趁,他们利用两岸案件管辖的漏洞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越境潜逃,无法

4、将其缉捕归案。虽然早在1990年,两岸就签署了“金门协议”,用以强化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打击防范犯罪,但随着形势发展,已无法适应当前各式各样的犯罪现象,且在执行中也存在诸多障碍。台湾《刑法》“外患罪”章第113条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的构成“私与外国订约罪”,刑罚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台湾司法界人员在与我方接触时,顾虑较多,特别对于订立协作约定,均持极为审慎的态度,客观上给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形成较大障碍。(二)台湾人在闽活动漏管失控现象突出台湾居民与福建居民在外貌、语言上相差甚微,随着两岸逐步实现“小

5、三通”以及其它各种民间交流日益频繁,往来福建的台湾居民剧增。在政策性放宽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信息不互通的情况下,难免出现对台湾居民在闽活动失控漏管的现象。有些台湾居民在福建逾期非法居留,有些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有些则通过偷渡非法入境从事各种活动。(三)涉台刑事情报信息共享不力目前,军队、安全、公安等部门在工作中均能收集到有关台籍犯罪分子活动的情报,在公安机关内部也有多个部门可能在平时获取到有价值的涉台刑事犯罪情报,但由于公安机关与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交流制度,无法形成共享,造成侦查部门耳不聪、目不明,难以充

6、分发挥出情报在打击涉台刑事犯罪方面的最大成效。(四)对涉台新型犯罪案件的侦破不够及时各种迹象表明,以消费对帐为由实施短信诈骗、谎称绑架人质索要赎金的电话诈骗、以返还多收的话费、税费为由的短信诈骗等新型作案手段均系从台湾传入,目前,受案件高发、警力不足、台籍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侦查破案难度大等客观原因影响,加上一些地区公安机关主观上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和存在畏难情绪等因素,仍有大量台籍犯罪分子雇用大陆人员从事上述犯罪活动。如,2008年,我省警方经工作发现有一个涉台诈骗集团通过利用网络及二类电信节费器层级,捆绑深圳手机号码漫游到台湾实施“购买汽车退税”诈骗,得逞

7、上百起,案值近200万。当年11月在福州抓获何维清等3名受雇于台湾头目的大陆犯罪嫌疑人,但该团伙的台籍主要头目却无法抓获。(五)整体打击处理率低,法律震慑力不够首先是追赃难、调查取证难。台籍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将赃款迅速转移到台湾,我省警方即使破案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追回赃款。如2006年3月,漳州、厦门等地公安机关联手行动,在龙海抓获以台籍犯罪分子为首的10名犯罪嫌疑人,查明其以“银联消费对帐”、“电信返还话费”等借口面向全国实施诈骗作案836起,涉案金额高达6750万元,而仅追回赃款78万元,其余赃款多已通过地下钱庄汇入台湾。同时,在闽实施对台诈骗等

8、犯罪侵害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台湾的民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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