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私募风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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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中私募风险问题研究宋汉光私募证券和私募基金,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游戏规则。但在国内,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地位,需要对私募证券等有关私募资金产品加以研究和规范,促其稳健和理性发展。有关基本概念与法律规范(一)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差但预期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通过结构安排和重组,对资产中风险、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新组合,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进而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2、。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或信托给一个独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并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以信托公司为载体的银行信贷类资产的证券化与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非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就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现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根据这一试点管理办法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依据。而非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范。(二)与证券化有关的法

3、律规范。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及相关文件。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为

4、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专门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同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等方面,对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监管办法》的

5、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入了最后实施阶段。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

6、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及2002年7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可以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设立信托。《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

7、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因此,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是没有法律限制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三)公募证券与私募证券。公募证券也就是公开发行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

8、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私募证券也就是非公开发行证券,其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属私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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