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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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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研究[摘 要] 在中国金融业迅猛发展的影响下,公募基金无法满足市场及时、便捷、灵活的资本流通最大化,私募基金正默默地填补着公募基金的缺口,同“正规军”一样对中国的金融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宣传性、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性、缺失政府严格监管性等隐蔽特征使得其在早些年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市民也难免将其与“金融诈骗”“金融黑市”等联想在一起误解了私募基金的巨大经济杠杆作用。文章旨在探讨国内市场内日趋庞大的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其法律层面下的投资风险相关分析,并结合各项风险分
2、析提出建议。[关键词]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法律规范;风险控制[作者简介] 袁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120[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12)06-0001-0006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一类是私募证劵投资基金(PrivateSecuritiesInvestment6Fund),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私募股权走进中国也不过短短30年左右,最初的10年也
3、毫无实质性的进展。写这篇论文时,正值年初,看过不少2011年关于私募的总体报告,心情十分矛盾,欣慰中国私募基金现状是良好的,不论从政策到法规、经济实力到社会需求都令人感到私募在中国会越来越好。惋惜中国私募市场依旧混乱不堪,在缺失法律监管下,腐败、欺诈、风险正在吞噬这个市场。笔者撰写此文目的在于梳理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并分析私募的各项风险,最后浅谈自己的建议。一、我国法律调整下的私募基金(一)私募基金定义在深入探讨私募基金具体问题前,将私募基金中的各项要素剖析是十分必要的。私募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
4、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①。1.募集的对象范围不同据《证劵法》(2005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②,私募的募集对象为特定人,或者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二百人,而公募对象为不特定人。2.私募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同6据《证劵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公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宣传,禁止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采取面向不特定人广告宣传手段。3.认购资金的要求不同由于私募的募集对象和方式狭窄,为满足足够资金的募集要求,私募的认购要求明显高于
5、公募,例如近几年兴起的“阳光私募基金”认购资金都在100万以上①。相比之下,公募因为方式、对象的公开,其认购门槛也能被一般收入者接受。4.信息披露义务与政府监管程度不同相较于公募,私募基金在其运作过程中承担了更少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受到更少的政府监管,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更少的信息披露义务为私募基金自由运作资本而获益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二是我国本身对私募法律规定的缺失,政府理所当然没有监管私募基金具体运作的法律依据。而公募基金是通过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如不对此加以严格的监管并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旦发生“基
6、金丑闻”损害不特定人利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二)募基金的法律环境纵观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健全的私募法律制度,仅散见于不同法律甚至政策之间,例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正在修订的《证劵6投资基金法》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律配套严重滞后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实际发展,但立法者并未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细心分析各个条文我们高兴地发现立法者其实在为私募基金合法、有效、稳定、健康发展埋下伏笔。1.《公司法》——承认向特定对象募集手段的合法性2005年修订的《
7、公司法》第一次涉及到关于私募领域,修订前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此条文说明2006年以前的法律是否认私募设立公司的合法性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
8、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②由此可见,法律第一次明确了私募募集形式,这无疑是私募基金法律保障的一大进步。2.《证劵法》——明确了私募的“非公开发行”特征6《证劵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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