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王某涉嫌强奸(奸淫幼女)罪辩护侧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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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王某涉嫌强奸(奸淫幼女)罪辩护侧记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强奸案辩护相关问题,提出办理案件及相关随想,以期对同类案件以借鉴。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坚持律师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平衡,才是辩护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文关键词强奸罪辩护证据  一、案情概述:  2007年2月5日,A市B区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的举报,以嫌疑强奸(奸淫幼女)犯罪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刑事拘留。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在其经营的小吃部内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女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王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案发时,被害人张某不满14周岁。  公安机关认

2、定被害人年龄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张某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等,律师代理后认为指控有罪证据不充分并存在疑点,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但是侦查机关没有认真聆听律师的建议,继续补充有罪证据,两次提请检察机关对赵某批捕,由于检察机关对于律师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视,经过进一步审查,作出了对赵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王某被释放。但是由于被害人亲属多次上访,检察机关最后决定对王某批准了逮捕。  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当时是否不满14周岁?如果没有足够地辩驳证据,王某被科刑已是早晚的事。出于职业操守,律师冒着很大职业风险,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了认真艰苦地调查证据线索工作。功夫不负

3、有心人,真相最后终于大白,律师将对于王某有利的证据线索提供给两家司法机关核实后,A市B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王某随即被无罪释放。  二、办案侧记  2007年某月某日,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指派我作为王某的法律服务律师,依法参与了该案的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诉讼活动。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服务律师(当时还没有称为辩护人),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中的法定权利是有限的,特别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将委托手续交给侦查机关,并经过该机关同意和派侦查人员陪同后在A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

4、人王某。经向其仔细询问案发经过及被害人的有关情况,掌握了如下信息:  王某,男,35岁,系个体小吃部业主。在2006年某月至某月末期间,多次与在该小吃部打工并食宿的女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被迫人工流产,王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王某“供认不讳”4。被害人张某体型发育丰满,来小吃部打工时自报年龄是十八周岁,由于王某未核实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就将其作为成年人雇佣,并给其安排了住处,被害人的吃住都在王某的小吃部里。时间久了,王某与张某便产生了感情,两人就发生了两性关系,而后继续发生过多次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后被害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为此遭受了身心创伤。

5、张某的身体变化终于被其亲属发觉,经一再追问,张某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张某的亲属知道实情后,对赵某气愤不已,认为张某年龄很小,作为30多岁的王某糟蹋了不懂事的孩子,毁了她的人生,赵某为此应付出代价。之后,被害人的亲属在向王某索要高额赔偿费不成后,便去侦查机关举报了王某涉嫌强奸犯罪,王某入狱。  从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得知,证明被害人与嫌疑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时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张某的户口簿、户口采集卡,上面均写明张某是1993年出生的。张某与王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2006年9月,也就是说,张某当时的年龄仅为13周岁,不满14周岁。张某怀孕后做了人工流产,经省公安厅司法鉴定

6、胎儿的血型与王某的一致。  虽然王某觉得张某当时长得不像幼女,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当时已满14周岁,无疑他将面临着刑事处罚的灾难。表象上看,案件定性的走势难变,木近成舟山穷水尽。  侦查机关的第二次报捕,意味着如果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话,嫌疑人将面临着牢狱之灾的极大可能性;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话,嫌疑人将会被立即无罪释放。两者之间真是天壤之别。一边是委托人对律师期盼的目光,一边是被害人亲属咄咄逼人的气势,因为被害人近亲属们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愤怒已经游离为对委托律师的愤恨,这种仇恨的目光我已经接收到了。我此时的信念就是收集证据线索,相信法律,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7、。  如果律师在此阶段没有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复核的话,侦查机关的第二次报捕就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批准。如果律师在此阶段按兵不动,而准备案件达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再收集证据的话,律师的风险可以会降低,但是嫌疑人坐牢的风险将会大大地被提升。即使将来调查后得到了无罪的证据,法院也可能判决王某无罪的话,王某也不愿意被多羁押一天。从公而论,可能要产生国家赔偿的风险,有损司法声誉;以私而论,律师失去了最佳效果,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也将大打折扣。  我决定“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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