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制度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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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制度的价值分析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发展城乡一体化,土地问题是关键。地流转制度是新形势下土地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厘清土地流转制度的必然性、形式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实行土地流转,从而保证土地流转制度的价值效应。  关键词:土地;流转;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00-02  一、实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

2、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发展城乡一体化,土地问题是关键。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以往我国土地制度的否定,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用仅占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成功解决了13亿人民的吃饭问题的话,那么土地流转就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之否定,就是由大田分小田回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中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要求,并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这是因为: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

3、陷逐渐暴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生产管理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社会衍生出了一种不可调和的“农村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地区伴随着改革而产生的‘农村病’是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及乡镇企业、小城镇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滞后于农村工业化、非农化,农业劳动力和其他农村经济要素的流动受到制度或政策性力量阻碍,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已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仍然滞留于农村而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1]81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

4、市化的飞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城乡差距等原因,使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加大,且农村的发展也迫切需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2.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20世纪末,国家开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做出重大改革,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承认了

5、“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使土地流转有了政策依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业政策中,鲜明地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这使土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种必然的改革要求。  二、土地流转制度的形式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引自百度百科“土地流转”词条)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成为开启城乡一体化的一条新路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模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6、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形式有:(1)转包,转包即土地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以一定期限转移给集体或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包括自行协商和委托代理两种形式,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这种模式目前较为普遍,其特点是:流转对象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对全部土地承包使用权进行流转,也可进行部分流转;(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承

7、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3)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人为了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和扩大耕种规模需要,单个或多个承包户主动将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农户以对等或约定差额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4)转让,转让是指在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5)入股,入股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土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使用权作为股权联

8、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以土地承包使用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6)抵押,抵押是指土地承包人以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无论哪种形式,都是在保证农民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土地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流转。  三、土地流转制度的作用  1.提高农业生产力。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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