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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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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推进与诉讼观念变革内容提要作为诉讼制度的对应物,诉讼观念是潜藏于一个特定文化体内,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的力量。制度先行,并以此带动观念变革在我国特定文化条件下不仅是必然的,同时也是可行的。刑辛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我国宜采用技术推进的方式进行,以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密化为基本目标。关键词诉讼观念技术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目前再次成为理论探索热点。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及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理论及实务界迄今为止已形成大体上的共
2、识,而对何时改,如何改的问题则分歧林立。权力话语与权利话语的分歧、法律人与普通人的分歧、法律共同体中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均足以影响甚至阻碍《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及结果。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推进法治进程的难度。而这些分歧的存在,仅以利益分歧来概括显然过于狭隘,诉讼观念的分歧必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一角度来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观念变革问题。一、关于诉讼观念观念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解释,概括地说,观念泛指人们对某一客观事物或现象的认识,即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对
3、该事物、现象的态度、情感、主观评价等。作为诉讼文化中与诉讼制度相对应的范畴,诉讼观念主要是指人们关于诉讼制度和诉讼现象的认知、情感及主观评价,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诉讼制度预期的总和。从浅的层面看,诉讼观念只是人们对诉讼制度及与该制度相关知识的一种认识;从深的层面看,它是一定物质条件下生活的人们基于自己的特定需求及对诉讼规律的基本认知而产生的对诉讼制度附加的一种期望。诉讼观念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诉讼认知和诉讼预期及行为选择模式。诉讼认知又表现为诉讼评价、诉讼情感、诉讼心理。研究诉讼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一
4、种相对于诉讼制度而存在的,潜藏于一个特定文化体(如一个国家或民族)内,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的力量。它提醒人们在进行诉讼制度研究(包括制度的创新、移植等内容)时,除应关注制度本身的问题外,更应该重视这种创新或移植的东西与一个社会的文化要素的亲合性。诉讼观念的研究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它将影响改革的模式设计,并影响改革的进程。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观念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目的上的一元观。诉讼目的上的一元论者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打击犯罪
5、。当然,为了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击真正的犯罪,应当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控制犯罪为本。我国刑事诉讼一元目的观的形成既有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也有近代国家主义、规范法哲学的影响。就历史传统而言,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主义政治秩序阐释给人们的法的理念即是“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1]近代以来,传统的法一刑一统的法秩序模式被打破,而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却没能打破传统法治观念的传承。在前苏联取缔私法,独倡公法的立法模式影响下,暴力主义与我国传统的集权主义产生了先天性的内通。
6、特别在刑事领域,法仍被看成是统治工具,继续履行着“禁强御暴”的职责。在我们把法定位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的暴力工具”时,刑事诉讼目的的一元化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所显露的诉讼目的一元化倾向不言而喻。打击犯罪独行,保障人权跋腿,审理对象客体化,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实践的客观现实。2.诉讼的价值目标上的实质正义观。实质正义观强调个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否依程序之外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诉讼传统中的实质正义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近代以前我国
7、没有建立完整、独立的程序法律制度;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牺牲的总是程序正义。从古代的登闻鼓制度到今天的再审、申诉制度,无不体现了我们追求实质真实的理念。按照韦伯的说法,这种不以体现普遍正义为价值目标和评判标准的传统,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实质正义观将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价值目标,其结果必然导致程序在应用层面上的废弛,以及制度外权力对刑事诉讼的广泛渗透。医治的良方是,在观念上将最高价值目标与基础价值目标进行适当分离,以程序正义作为基础价值目标,力求在司法层面上
8、实现;将个案的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力求在立法层面上实现。在观念上将两种价值目标分离,将有助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从而在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过程中,寻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3.权力关系上的权力至上观和司法权附属观。我国传统刑事诉讼权力关系根据两套核心观念设计和支撑:其一,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上,司法权附属观左右了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和配套制度的设计。由于这种观念作祟,司法权被作为行政权的附庸,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无法真正落实在操作层面。法外干扰成为影响诉讼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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