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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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及其刑法应对论文..关键词: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刑法解释人体器官社会相当性内容提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为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诱发出各种关联犯罪,器官移植关联犯罪包括违反知情自愿原则的犯罪,违反信息规则的犯罪,无资质类犯罪、商业化犯罪和其他类别的犯罪。我国刑法需要从两个方面积极应对,一是加强刑法解释工作,二是修正、增补刑法条文,修正增补的方式,或者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或者将器官移植犯罪作为一个小节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为人类带来无尽福音的同时,也诱发出各种关联犯罪。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的关联犯罪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如何积极应对

2、成为一个困扰我国刑事理论、立法和司法的棘手问题。一、器官移植关联犯罪从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器官移植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①第一,..违反知情自愿原则的器官移植犯罪。器官移植以供体真诚同意,自愿捐献器官为前提条件,如果违背供体的知情同意权,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欺骗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器官移植则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依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该类犯罪进一步分为强制类、盗窃类和诈骗类犯罪。强制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强制或胁迫摘取罪犯、战俘身体器官的行为,盗窃类犯罪主要表现为擅自从植物人或尸体身上摘取器官,诈骗类犯罪则主要表现为欺骗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精神病人和

3、未成年人而挖取其器官的行为。对此各国刑法均不同程度地作出了刑事规制,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就规定了“为移植而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组织罪”,其第1款规定,为了移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组织的,判处4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者在物质或其他方面从属于犯罪人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判处2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法国刑法典》第511-3条规定,事先未按照《公共卫生法典》第671-3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成年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

4、,处7年监禁并处70万法郎罚金。第2款规定,不遵守《公共卫生法典》第671-4条及第671-5条所规定的条件,从捐献器官的未成年活人身上或者从受到法定措施保护的成年捐献器官的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处相同之刑罚。《丹麦刑法典》则专门针对那些可能侵害植物人、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而获取器官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惩治措施。第二,违反信息规则类的器官移植犯罪。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方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遵守一定的信息规则,要求有关器官移植手术及供体、受体身份有关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通常来看,这类犯罪会涉及非法信息公开罪和提供虚假信息罪两种罪

5、名,前者是指对信息负有保管责任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非法篡改或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是指器官移植的医生或供方故意隐瞒某种不利情况而告知虚假信息的行为。不少国家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如日本1999年修改的《器官移植法》第13条规定了保守秘密的义务:“取得前条第1项许可的机构或者其干部和职员,以及相当于上述身份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泄露执行器官中介业务时结识的当事人秘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3条也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27条继而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

6、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部分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则明确将其上升为犯罪,如在新加坡和韩国,非法公开供体、受体医疗信息以及非法篡改或销毁其医疗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信息公开罪。在俄罗斯和芬兰等国家的刑法中便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罪”。②第三,无资质类器官移植犯罪。所谓无资质类犯罪主要是指欠缺实施手术所必需的医疗资格和能力,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私自进行的器官移植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便是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无资质类的器官移植行为,各国立法均明确予以反对,如我国《人体器官移

7、植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其他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明确视其为犯罪,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取得合法授权而非法实施器官移植的,判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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