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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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作者:李继庆黄琼辉徐丽君所在单位:市局法规科12【内容摘要】通过对一起因税款征收方式认定不服而引发的行政复议、二审诉讼案例的分析,提示当前在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例中虽然税务部门有胜有败,但在案件复议和诉讼过程中,暴露出税务部门在日常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并对今后相关工作开展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关键词】征收方式二审诉讼案例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款征收方式的认定与每个纳税人息息相

2、关,并将直接影响纳税人切身利益。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善不健全,在特定情况下税款征收方式就成为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博弈的焦点。一、案情简介2012年A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向萍乡市**区地税局提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随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核实,A公司以找不到建筑公司人员,无法核实成本为由未完整提供账簿凭证12。**区地税局考虑到A公司财务不健全但应及时将税款征收到位,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

3、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和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同意A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2013年,**区地税局以《关于****公司等201户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形式,认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14年,上级税务机关对**区地税局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发现**区地税局对A公司作出“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并要求其

4、进行整改。**区地税局*分局向A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企业所得税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2012年度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维持**区地税局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期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多次沟通,解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撤销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行为予以认可,对撤销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2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的行为不予认可。经复议,A公司分别就**区地税局撤销2012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撤销201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诉至人民法院。二、法院判决(一)

5、一审判决1.一审判决:**区地税局对A公司做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地税通字(2014)第52号)(通知内容为撤销2012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2012年企业所得税变更为查账征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2.一审判决:**区地税局对A公司做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地税通字(2014)第56号)(通知内容为撤销201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3年企业所得税变更为查账征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二)二审判决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判决:**区地税局对其

6、作出的批复并非自行纠正,而是要求其派出机构**区地税局*分局越权作出税务事项通知,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萍**地税通字(2014)第56号)。12三、本案焦点A公司与**区地税局存在如下争议焦点:1.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2.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税务机关与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及法律后果承担。四、分析与思考(一)分析1.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观点一: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属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因此,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适用查账征收。

7、观点二:A公司账簿不健全,形成难以查账的事实。因此,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适用核定征收。税款12征收方式的认定与每个纳税人息息相关,并将直接影响纳税人切身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从事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依据,在基础涉税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而是散落在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且多头颁布,互有重叠和交叉。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需要系统全面的税收专业知识,因此,A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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