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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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探讨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第05版:法律文化周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钟小凯--------------------------------------------------------------------------□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应仅仅停留在影响司法过程,也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在社会文化中的主导地位,引导社会意识形态,构建法治社会基础。□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审判大楼,而在于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发挥法院文化方法论工具价值,使法院精神对社会公众产生强大的潜移默化

2、的影响,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使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最终建成法治社会。法院文化一词发祥于上世纪末,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后,一些法院院长在当时文化热的影响下借鉴已在中国本土蓬勃发展的企业文化概念,相继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关于文化建院的文章,并进行了实践探索。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后,法院文化作为专用名词开始在法院官方文件中出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自此,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法院

3、工作。法院文化的提出并非随心所欲的结果,它是在我国法院实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新鲜词汇,是根据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产生的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事物。法院文化的内涵丰富,包括内在的法院精神理念和外在的文化表意符号,包括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包括法院管理文化、审判管理文化,包括对法院文化传统的挖掘和型构,以及借助法院文化的方法论工具价值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使法院文化成为社会文化的代表,并最终养成法治理念。法院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密切。19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弗里德曼首次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他认为,法

4、律职业者形成的法律文化,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统治地位,倡导“法院是法律中的王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的司法主导型的法律价值理念。国内一些法律文化研究学者提出,应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出发阐释法律文化的内涵,并注重方法论法律文化研究。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子文化,法院文化不应仅仅停留在影响司法过程,也应通过司法过程取得在社会文化中的主导地位,引导社会意识形态,构建法治社会基础。在法院文化研究中,应努力发掘法院文化方法论工具价值,并应注重在对传统文化型构或转型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具有法官文化、审判文化的印记,法院文化必须以法官为中心、突出审

5、判特色,不能脱离审判、疏远法官而盲从中国古代文人情结开展法院文化工作,改变法院文化就是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的观念。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法院群体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提炼出具有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但又不能仅仅限于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理解法院文化,要在更广阔的社会视角下对法院文化进行探讨。第一,法院文化并不是“法院的文化”,而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在法学理论探讨中,法院文化被认为是法院所提倡的精神文化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规范文化和物质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不同个体有关法律和法院活动的看法、态度、评

6、价等观念形态,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法院制度和器物等。在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法院文化被认为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由此,有人将法院文化解读为“法院的文化”,法院之外没有法院文化。“法院的文化”必然将所有的法院工作都纳入法院文化的范畴,不仅包括与审判工作高度关联的法院精神、制度规范、审判言行及法院大楼、法庭设施等,还包括法院所开展的捐助扶贫、计划生育等工作,法院文化成了

7、一个大箩筐。同时,将不是法院形成的文化成果但与法院高度关联的文化成就排除在法院文化的范畴外,造成法院之外无法院文化,比如社会民众对法院的期待、社会与法院的互动等被排除在法院文化范畴外的情形。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的创建主体不应只是法官群体,不能将法院文化封闭在法院内。法院文化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关于法院”的精神观念,而这种精神观念是法院群体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院文化应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当前社

8、会需要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法院文化实现法院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并在法治语境下努力勾画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图景。第二,法院作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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