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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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办发[2002]57号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外科技交流和合作是我所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所科研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我所的外事工作,在我国外交政策和科技发展方针的指导下,根据我所科技和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进行。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外事工作,包括商签和执行对外科研、生产、合作、协议;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来所进行科技考察、技术交流、讲学;共同设计、联合开发、合作研究;智力引进、人才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随远洋船进行科研实验和技术服务;参加国际科技

2、组织等涉外业务活动。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我所的外事工作根据“集中管理,分口负责”的原则,由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职能处室分口负责。第四条所办公室是统一协调管理全所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外事工作的条例、规定,制定我所外事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2.在所长的领导下处理我所的外事工作,检查我所各部门有关外事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全所外事纪律的执行情况。3.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为我所的科研生产传递信息,促进我所的对外交往与合作。4.负责我所智力引进和人才交流项目的申报及执行。5.协调和安排我所的外事礼宾接待和收授礼品的处理工作。6

3、.归口办理出国、来访团组的审、报批手续,协助办理护照和签证,负责护照的管理工作。7.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和涉外礼仪的教育。8.统一管理我所外事活动经费的统筹安排。9.处理所领导对外往来的函电。10.按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我所涉外工作中的保密问题。11.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所外事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计划经营处主要负责外事工作中涉及科研、生产、经营开发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提出科研、生产的对外合作、科技交流项目及出国考察的计划。2.负责对外科研生产的合作、科技交流、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洽谈和合同的签定。第六条条件产业处主要负责科研生产项目中的涉外工作。其主

4、要职责如下:1.负责涉外合同签署后的立项、组织实施,定期对这些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涉外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涉外问题。2.负责审核我所科研生产合同执行过程中派员出国(包括派员随远洋船从事科技实验和技术服务)事项。3.根据需要组织对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国考察、科技合作人员回国后的情况汇报,并督促派员部门和出访人员提交总结报告。4.对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组织技术审查。5.协助所保密委员会对与国外交流的论文、涉及科研生产的科技资料、函、电等进行保密初审。第七条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涉外教育、人事及政审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我所科技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包括访问学者)、

5、培训以及国外有关人员来我所学习、进修或接受培训的计划。2.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出国人员的名单,并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3.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出国学习、进修的有关手续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党委工作部及所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出国及涉外人员的对外政策宣传。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和对外政策等方面的教育。2.组织涉外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对外宣传政策。第九条财务处主要负责涉外经费,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涉外项目的经费管理。2.负责出国人员的外汇经费审核,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相关经费。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按照我所《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暂行

6、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参加国外学会或民间学术组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1.参加者向所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该组织的章程及受邀参加该组织的函电。2.所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所领导批准后,由所长办公室向有关部门请示并备案。3.参加者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所长办公室汇报所参加组织的活动情况。第十二条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及团体聘请我所科技人员担任该组织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1.被聘者向所长办公室提出书面请示,并附上该组织的情况介绍和聘书。2.所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所领导批准后,由所长办公室向有关部门请示并备案。第十三条邀请国外相关人员、团组来所访问、讲学(不含在

7、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申报智力引进和人才交流等项目按下列程序报批办理:1.邀请或申报部门向所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所办公室将申请报告送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所长审批,并办理相关邀请手续。需上报审批的,由所长办公室报上级主管办理审批手续。3.所长办公室根据有关接待文件,按照外事接待工作有关规定,做出对外接待工作安排计划,报所长批准后执行。4.外宾离沪后十天内,接待部门做出书面总结,报所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在我国举办双边或多边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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