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特定营业管理规则

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特定营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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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特定营业管理规则    第1条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安宁,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金门县、连江县特定营业之管理机关为各该县警察局。    第3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营业如左:    一爆竹烟火业:指制造、贩卖爆竹烟火类物品之营利事业。    二委讬寄售及旧货业: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讬寄售物品或收售旧货物之营利事业。    三汽、机车修配保管业:指修配或保管汽、机车之营利事业。    第4条    特定营业应依照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办法之规定

2、,向该管县市政府申请登记,经发给登记证方准营业。    第一项营业如有变更原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5条    特定营业需自行停业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管县市政府报备,复业时亦同,其停业期间必需延长者,应在届满前报备。特定营业自行歇业时,应于歇业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管县政府报备。    特定营业自行歇业或营业场所已不存在者,该管县政府应予撤销登记。    第6条    特定营业之营利事业登记证,应悬挂于营业场所明显处,其有损坏或遗失者,应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7条  

3、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为特定营业负责人:    一未满二十岁。    二本人或配偶最近二年内,曾因经营同类特定营业,受勒令歇业或撤销其营利事业登记之处分。    委讬寄售及旧货业负责人,并须未曾犯窃盗罪、侵占罪或赃物罪。    汽、机车修配业负责人,除须未曾犯前项之罪外,并须未曾因涉及汽    、机车而犯伪造文书印文罪。    特定营业负责人于登记后,有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项情事之    一者,该管县市政府应予撤销登记。    第8条    爆竹烟火业应遵守左列各款之规定:    

4、一爆竹烟火批发商之设立,应设有不燃性藏置所,以供储存。    二经营售卖爆竹烟火商应遵守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批发商每日爆竹烟火类物品购售数量应列册详载(如附表三)。    (二)不得经营非法制造或不合规定(即禁止者)之爆竹烟火类物品。    (三)门市部陈列爆竹烟火类物品,应以适当销售数量为限,其陈列并应    注意安全。    三雇用从业人员应即日列册登记,并报请管理机关备查,异动时亦同(如附表一、二)。    第9条    委讬寄售旧货业应遵守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接受委讬寄售

5、货品或收买旧货,如认来历不明者,应由卖主或寄售人觅具铺保,如属过路客商,无法取得证明或其人行迹可疑者,应即报    告管理机关处理。    二接受委讬寄售物品或收买旧货时,应将名称、数量详载登记簿(如附件四),并于翌日填具日报表(如附件五)送管理机关备查。    三经营售旧货业不得有妨害交通、市容及卫生。    四经营委讬寄售旧货业,遇有左列物品,不得接受委讬寄售或收买,并应立即报告该管警察机关。    (一)各种凶器。    (二)盗窃赃物。    (三)枪弹及一切违禁品。    (四)机关印

6、信及公用物件文书。    (五)军警制服及其他附属物。    (六)猥亵图书、文字或其他妨害风化之物品。    (七)经政府明令禁止买卖之物品或金银外币。    (八)来路不明或委讬人身分显有不称之物品。    第10条    汽、机车修配、保管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设有固定及足够使用之修理或保管场所,并有合法使用权。    二车辆修配、保管或洗刷,不得占用人行道、骑楼或妨害交通、市容及卫生。    三不得非法买卖车辆或代为非法解体、拼装。    四设修配车辆登记簿(如

7、附表六)登载修配车辆,其为三级保养以上之修配者,并按日复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当地警察机关备查    。    五购入之零件或器材应有进货凭证或来源证明。    六保管车辆应设保管简卡(如附表七)一式三联,一联交车主,一联系于车上,一联由业主保存,保存期间为二个月。    七接到警察机关抄发窃盗或遗失车辆案件之失物、赃物查寻通报单,应即详实核对,发现与查寻通报所载相同者,应即报告该管警察机关。    八汽、机车修配、保管业发现左列情事之一,应即报告该管警察机关:    (一)赃车或其他可疑

8、车辆者。    (二)驾驶人无行车执照、驾驶执照或拒绝登记,显有可疑者。    (三)保管之车辆除另有约定保管期间外,逾三日尚未提取而有可疑者。    (四)修配或保管之车辆,发现有血迹、痕迹或遗留物,显有可疑者。    第11条    违反本规则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行政执行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有关法令处罚,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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