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知识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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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与知识产权论文一、关于“信息”信息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仍属年轻学科,但已形成诸多共识和定论,并日渐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研究领域。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借鉴、运用信息科学的原理时,就不能完全不顾及信息科学中已经实践检验的成果,更不能曲解信息科学的基本原理,以服务于某种预设的结论。1、“信息”是什么?首先.freelation”,来源于拉丁语“Informatio”,意为“使…接收、感知”,可见其与信息的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信息相关的概念包括知识(Knoation)、消息(Message,有时也译为n

2、eation而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误解,原使用“情报”的许多场合已改用“信息”,例如,据新华社1992年9月20日北京电,国家科委决定,采用"科技信息"的称呼取代原来的"科技情报",并决定将该系统内从事科技信息收集、整理和服务的工作机构随之改名:"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改为"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改为"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等。4、知识属于“信息”范畴知识学认为,知识是人类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方式与运动规律的认识、经验的总和,简言之,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运动状态和方式的一种特定的反映和概括。

3、知识产生的物质基础是具有高度思维能力(高度发达的智力)的人脑。作为一种物质存在,人脑的内部组成物质及其作为一个整体均处于绝对运动之中,并与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相互影响着,因此客观世界的运动状态和方式必然反映于人脑,这种反映显然是一种信息,必然引起人脑内、外部运动状态和方式的种种变化。由于人脑具有高度发达的智力,能够对上述关于客观世界的信息进行概括、抽象、整理(这些都是人脑内部特殊的运动、变化方式),从而形成对客观世界本质性、规律性的反映,即所谓的“知识。”可见,知识实质上是人脑内部的物质间相互作用及其作为一个整体

4、与外部客观世界彼此影响的“痕迹”和反映,因而是一种信息。但知识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简单、直观的反映(信息科学上称“自为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物质,特别是其他生物中也能产生而非人类独有。知识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经由人类独具的思维能力深度加工过的、浓缩的系统化了的特定信息。反言之,正是由于人类具有高度发达的智力,才产生了对客观世界前所未有的、系统化的反映,即“知识”这种优化的信息。从这个角度说,任何知识都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信息科学上称“再生信息”)。所以,学者们常把信息与知识的关系比作两个大小不同的同心圆

5、,信息是外层圆,知识是内心圆,这形象地表明了知识与信息间的种属关系,知识属于信息范畴,是信息的一部分。但就人类社会而言,知识是信息的核心。既然知识是一种特定信息,所以知识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如前述的传递性、共享性、可伪性等等,质言之,知识之所以可被传递、共享,正因为它属于一种信息。其实,认定知识属于信息,有一种更简单的推导办法:当代科学界、哲学界普遍认为,物质、能量、信息是构成这个世界的三大基本元素,知识显然不是物质、能量,若再非信息,还能是什么?可见,如果坚持将知识排除于信息范畴,或者说知识本质上不属于信息,

6、显然违背科学甚至违背科学中的常识。二、关于知识产权如前所述,任何知识都是人类在与客观世界彼此作用的过程中凭借智力创造的成果,其本质是一种特定的优化信息。因此,将保护特定智力成果的权利称为IntellectualProperty是很有道理的;将此种权利译为“知识产权”,揭示了知识与智力成果的同构关系,也难谓不当。进而言之,基于知识(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信息,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种“信息产权”,更是顺理成章的。当然,正如知识只是信息的核心部分而非其全部,知识产权也只是信息产权的核心部分,信息产权的范围大于知识产

7、权的范围。另由于“知识产权”早于“信息产权”出现,因此可以认为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一种信息并了解了信息的一些基本属性,..就可以(至少有助于)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应当指出,一种权利的内容设计会受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依赖于其权利客体的属性。原因在于,不同客体产生的利益不同、其能承载的利益实现行为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同客体上设定的权利必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1、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私权)Trips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对此鲜有争

8、议。但是,由于人类对信息的认识远远晚于对物质、能量的认识,更由于信息与物质、能量之间本质性的差异,因此,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显例之一即为不少知识产权的得丧变更是由行政权力这种公权决定的,而非“私法自治”,由此也使得知识产权法中含有大量行政程序性条款,因为对信息内容的判断、价值的评定等比对物的判断、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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