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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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目录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26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

3、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4、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

5、要涉及2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货物、财产、劳务的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的认定原则是: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凡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和销售成本,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2、纳税审核由于现阶段,不同会计制度并存,因而会计与税法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额并进行纳税调整。(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上不确

6、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也就是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基础有两种: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是一致的,按照换出资产

7、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不确认换出资产转让所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因而会计与税法之间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相

8、同,其收入大都体现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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