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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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

2、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3、 (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

4、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直销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5、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九)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6、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可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7、  (十三)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经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办案人员可向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请示,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法律法规对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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