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时将车主物品拿走卖掉如何定性

修车时将车主物品拿走卖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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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车时将车主物品拿走卖掉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赵某,1985年10月生,甲修车场修理工。2012年3月30日下午,刘某将车开到甲修车场修车,修车时将车钥匙交给了修车场负责人张某后便离开,自己的苹果手机留在汽车后备箱中。赵某从张某手中拿到钥匙去修车,在修理后备箱时发现了手机,就将其拿走并于第二天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5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其一,失主将车委托给修车场,失主与修车场是委托保管关系,修车场的员工有保管的义务,保管包括车及车内物品;其二,赵某产生非法占有刘某手机的犯意时,手机已经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三,赵某非法占有刘某手机后,将其卖

2、掉,符合拒不退还的表现;其四,赵某用钥匙打开后备箱,在修理时发现手机,并将其拿走,其行为并非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典型特征。6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首先,赵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主观故意;其次,赵某趁刘某修车离开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刘某而言的;最后,赵某对刘某的车进行修理,因而只对车负有保管的义务,对车内的物品并不负有保管义务,而且刘某对于自己车内的手机也没有丧失控制。三、评析意见两种观点争执的焦点在于:第一,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这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所在;第二,赵某产生犯意时,失主的手机是否在其控制范围内,其中“控

3、制范围”应如何界定;第三,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理解。(一)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6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这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所在。“代为保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代”,即代替、代理的意思;“为”,表示行为的对象,即行为人之外的他人,合并起来即“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引用这样的词语,如甲对乙说:“丙走的时候把手机落在你那儿了,你先帮他收着,先代为保管着。”或者丙打电话给甲说:“我出差走得匆忙,忘了收衣服,你先帮我收着,先代为保管着。”可见,在现实生活语境下的“代为保管”一词,不仅指行为人经他人委托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还包含虽未经他

4、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但法律语境下的“代为保管”是否等同于社会生活语境下的“代为保管”的含义呢?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其加以特定化的解释,所以理论上对“代为保管”一词的含义众说纷纭。一种观点,“代为保管”指受他人委托暂时代其保管,是接受他人委托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另一种观点,“代为保管”应理解为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这种支配力即可。尽管表述不同,但根本分歧只有一个,即代为保管是仅限于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还是同时包括行为人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笔者赞同前种观点,理由如下:第

5、一,如果将基于某种事实的自行保管他人财物也作为代为保管的一个内容的话,这个罪名容易扩充为一个“口袋罪”,进而违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对于“事实”的理解不明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都有一定的原因,或者基于诚实信用的受托保管;或者基于雇佣关系的使用持有;或者基于服务关系的使用持有。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一旦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念头,都有可能推定为是一种“保管”,“事实”一词就成为刑法条文中进行类推解释的突破口,从而演化成为司法者自由擅断的砝码,进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如果将基于某种事实的自行保管他人财物纳入到“代为保管”的内容中,则会使得大6量案件在定性时发生困难,不利于司法

6、操作。由于前文提到的对“事实”的含义缺乏明确的界定,因而某些案件到底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等财产型犯罪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如小保姆非法占有主人家财物的行为,如果将代为保管的意义作扩大化理解,很容易将小保姆的行为界定为侵占罪,理由是,小保姆基于一种雇佣关系而自行保管主人家的财物,在保管过程中突生歹意,意欲据为己有而拒不退还,这种行为显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可见这种情况已经把“代为保管”的含义在无形中扩大化了。事实上,仅从小保姆受雇佣的事实很难推定为一种保管关系,主人没有必要把在自己家中的财物进行委托。故对于“事实”的推定不一的话,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分歧,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因此,

7、笔者以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应当明确界定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委托而保管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委托,也可以是书面委托。在本案中,赵某对刘某车内的手机根本没有保管的义务,原因在于,证据显示赵某并没有书面或口头委托修车场对其车内的手机进行保管:你把车交给我修,我只对车负有保管义务,对于车内的手机就没有义务保管,修车场是修车,不是修手机。没有保管手机这个前提,赵某的行为就无法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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