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及解决途径探讨

“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及解决途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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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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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及解决途径探讨“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越来越严竣的社会问题,其成因值得剖析,解决途径亟待探讨。(一)“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剖析土地是农民赖于生存和承续发展的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非农建设国家征用土地后,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生活资源。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失地农民进行户口农转非和劳动力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由国家统筹定量分配,基本收益靠长期稳定的劳动工资取得,劳保、医疗、退休金由国家保障,子孙后代的生活都由国家定量分配和统一安置。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因而不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市场经济条件

2、下,我国目前仍沿用这一政策,由于资源配置的市场调节,计划统筹安置已无能为力,原来已安置的土地工大部分走上了再就业的道路。新征地的失地农民劳力安置已无从解决,户口农转非已没有实际意义。失地农民的所有补偿就是一次性的“土地安置补偿费”。《土管法》规定,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征地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农民的平均个体有效劳动收益期限按六十年计是较高的,那么在被征土地上,从征地补偿开始时点起算,平均社会有效劳动收益期为三十年。三十年土地产值作为失地补偿,理论上是合理的,也是较高算的,因为补偿收益不需劳动和生产资料等成本投6入,腾出的劳动力还可分别投资回报。

3、从社会平均有效收益回报年期看,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已经完全补偿了失地农民的损失,但为什么会产生“失地农民问题”呢?经剖析,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是一次性永断的经济补偿,不抵永续的、增值的土地权利收益,不能满足失地农民承续的生存发展需要。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地补偿回报年期问题。土地产值三十倍的补偿,象征着三十年的劳动收益回报,是吻合社会平均有效劳动收益回报期限的。对年老的农民而言是足够的,对年轻的农民而言就意味着需另行投资回报,才能维系一生所需,对子孙后代而言则失去了原来可承续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第二,补偿水平问题。补偿标准立足于征地时前三年的土地产值

4、水平,而补偿标的是征地后三十年的损失。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土地利用能力越来越高,土地投资回报收益越来越高,失地农民本可不断提高的收益水平,却永远停留在征地时点上。第三,土地用途变更增值收益问题。土地用途从农用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由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改造投入和土地使用者的项目建设投入,使土地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区位条件不断改善,土地收益越来越高。土地增值权益回报投资者是合理的,但土地是一切建设的平台和载体,各项建设的投入,最根本的是土地的投入。集体土地是农民拥有的权益,农民是第一投资回报人,但因土地被国家征用而丧失应得的权益。6第四,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价值问题

5、。土地补偿费在征地时一次性补偿到位,土地补偿费的补偿价值确定在征地时点的社会价值上,但补偿费的使用是维系一生所需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标准的提高,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价值越来越不抵补偿时的价值,与随经济发展而增值的土地收益明显反差,失地农民的补偿费使用价值,难于维系不断提高的基本生活标准。靠补偿费作资本投资回报,在社会资本的汪洋中只是浪花一点,经不起资本大潮的冲刷和吞噬。靠劳动力投入回报,文化科技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的市场环境中,处境更为艰辛,回报更为低廉,因而生存发展的难度高,层次低。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能彻底

6、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加上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固有的农民问题,综合成“失地农民问题”。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征地补偿标准也不断提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更加刺激了失地农民不平衡的情绪和追索土地权利的欲望,使“失地农民问题”加剧。(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途径探讨从“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剖析,非农建设征用土地后,农民失地又失权,不能据权获收益是造成“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是政策不适造成的,解决的途径也要从政策层面寻找。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运作最终变成资

7、本的运作。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收益是其承续生存发展的资本。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就保障了农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资本,生存发展就无后顾之忧,“失地农民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种使用农民土地后农民失地不失权,据权获收益的用地制度,就不会发生“失地农民问题”。如果集体土地象国有土地那样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的用地制度,那么非农建设占用农民 集体土地后,使用权属土地使用者,所有权仍属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获取权利收益,就保证了永续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参与市场运作的资本。《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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