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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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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探析论文..毕业论文摘要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探析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探讨,试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建议。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权利人智慧的结晶,是权利人投入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才能获得的。商业
2、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有经济价值的..毕业,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竞争中,有的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只有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才能充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现在有些企业通过行贿、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
3、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三)保护商业秘密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开放必须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大环境。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我国发展经济无法避免并必须注重融入的大潮流。保护商业秘密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保护商业秘密不但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而且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强与外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若干
4、法律法规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现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比较分散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的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各不相同,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和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内容上没有形
5、成统一性和协调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经济法的角度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概念,也没有列举其内容。《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失密责任,并没有具体地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时间和范围。这种立法很笼统,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只是对转让中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对于
6、静态的即由企业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未加规定。虽然这已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多个角度的保护,但各法律都很零散,相互之间达不到协调规范的效果,从而造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二)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我国现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更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这就缺少了将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有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只是赋予权利人一种正当竞争的权利。《刑法》第219条和
7、220条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章节,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也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的、科学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虽然其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到第三人,但是限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已经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关行为。这样会导致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同样的侵权行为很难得到该法的制裁。《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
8、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在实践中,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主体规定得较狭窄,使得一些侵权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四)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程序性规定不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涉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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