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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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

3、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4、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5、)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6、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

7、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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