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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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作者:时间:2007/07/0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2、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中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的,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其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基本医疗保

3、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各县市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机关、事

4、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起步阶段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按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按原办法管理,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

5、筹集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九条 城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含退休人员人数乘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

6、数。  第十条 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纳入财政预算,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由财政和单位按财政经费预算的比例共同承担,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性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支出、企业退休人员列“劳动保险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基本

7、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分立、转让等变更事项或发生解散、撤销等注销事项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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