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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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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
2、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实行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三)年薪制,适用于; (四)(其它)。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
3、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8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4、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下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但最多不超过%;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
5、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二)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三)岗位名称:津贴名称:发放标准元/月。 第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8(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
6、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三)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不低于市政
7、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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