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使用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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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力使用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2011年第3期南京政治学院学报No.3,2011第27卷(总第157期)JournalofPLANanjingInstituteofPoliticsSerialNo.157Vo1.27?法学研究?武力使用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宋新平(西安政治学院武装冲突法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8)摘要:武力使用法是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规则,是现代战争法即武装冲突法的基石.它以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核心,以非法使用武力的例外为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与维护现代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国际法理论

2、或实践方面,武力使用法仍然面临种种困境与挑战.关键词: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武力使用中图分类号:DF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774(2011)03—0050—07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面临的困境(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与作用《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规定被置于《宪章》第2条的"原则"条款之中,故被国际法学界通称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或"禁武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禁止国际关系中任何形式的武力,而

3、不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这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战争的定义总是存在不确定性",它是"现代国际法律文化中最为伟大的成果之一"…;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被公认具有国际法上强行法的效力¨;对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拘束力;在特定的国际关系中,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声明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案判决中,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归于习惯国际法的内容".因此,遵守这一原则是各国依《宪章》或依国际习惯所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面临的问题然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展现的作用与意义,并不意味着

4、其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武力使用法自国际战争法发展至武装冲突法阶段所面临的所有问题.因为"如何确定武力禁止的内容总是问题多多"…;加之,国际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使得这一原则的遵守与运用面临种种困境与挑战.1.原则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不对等原则的义务主体为各会员国;适用范围为国际关系;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不得使用威胁,武力,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原则最终的保护对象为两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或国家即非会员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从原则的结构可知,国际法上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是不对等的.该项原则的义务主体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5、,尽管"会员国"的范围也有不明确之处,如是否包括正在追求民族独立与解放的"民族解放阵线"就存在疑问.而原则中的权利主体,即享受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受侵犯的主体,却超出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宪章》表述为"会员国或国家",此处的"国家"显然指非会员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在没有履行义务即被明确要求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也能够享受会员国履行义务之后的利益.当然,从道义上讲,一国不能因为其没有加入联合国就可以由联合国的会员国随意侵犯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该项原则的效力已被认定具有国际收稿日期:2011—03—30作者简介:宋新平,西安

6、政治学院武装冲突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50—习惯即普遍的约束力.但联合国的会员国发展到现今状况并非一蹴而就;该原则的效力亦非自形成就被认为具有国际习惯的效力;加之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一般的,基本的原理与要求.在世界各国的"联合国化"过程中,在该项原则"国际习惯化"的过程中,对该项原则的遵守与履行,还是出现了权利义务主体不对等,个别主体仅仅享受权益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现象与状况.2.原则的核心概念涵义不清第一,对"使用武力"(useofforce)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什么是武力?《宪

7、章》没有界定,学界的主张,狭义上仅指武装或军事力量,西方,拉美国家及大多数学者支持此观点"记;广义上指包含军事武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强制和暴力,以及针对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或领土完整而采取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措施而形成的一切形式的压力¨一".德国学者在狭义说的基础上又提出军事武力的公开性与秘密性,军事武力的强度,军事武力的手段,军事武力的使用环境即这样的武力必须是在国际关系中使用等问题".这使得梳理与界定"武力"概念含义的问题更为复杂.谁来使用武力?原则的义务主体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即便这种相对明确的主体,在国

8、际法学界也受到质疑:行使武力的主体,除国家之外,还应否包括受国家支持的个人与组织?这实际上是质疑并扩大了原则的义务主体.实践中,美国于21世纪初期发动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新式战争",就将战争的发起主体扩大至组织,而相应地将武力攻击对象指向国家以外的组织甚至个人.以何种方式使用武力?即"使用武力"仅指直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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