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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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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咱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使我们一直在宣传,一直在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处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情况。在这次讲座之前,我向村里征求过意见,希望我在这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馈的情况是希望再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根据大家的需求,我今天就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
2、地给大家讲一下。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讲解:一是总则。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二是家庭承包。也就是如何进行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力、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三是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就是说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纷怎样解决,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
3、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共有五章64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主要阐述了颁布这个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承包制度。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说法,制定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
4、定心丸”。虽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等等。但是,政策执行起来强性太大,损害农民自身利益的也比比皆是,就拿我们珲春来说,94年曾出台了一个政策,承包人死亡三年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嫁出去的妇女收回承包地等等,它的依据是“大稳定,小调整”。但却违反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大的承包原则。所以,农民的心理不托底,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没地方去告,法院不受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的随意很大,想调就调,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对土地的投入11越来越
5、少,说不上哪天把地就收回去了。可以说,94年珲春出台的那个政策,给我们现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留下了许多矛盾纠纷隐患。因此,立法的目的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什么呢?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准买卖。现在有的农民认为,只要我承包了土地、这地就是
6、我自己的了。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现在每个农民家里都有三个本: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上的土地允许你使用,没有所有权,承包的土地只有生产经营权。而房屋呢,是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究竟谁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也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有的说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有土地承包权?要地者说,我搬到了这个村、户口也迁来了,什么行路款、卫生费都交齐了、尽了
7、村民义务,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享有土地承包权。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是村民?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其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享有平等的经济利益权、劳动权、分配权。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固定资产、生产资料、开垦的土地)都属于这个共同体,也就是生产资料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呢?是村民自治组织、也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说,村民委员会不等于集体经济组
8、织、村民不等于全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呢?是原生产队沿革下来的村民小组。也许有人明里不说,心里却在说,你净胡说八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如果谁抱有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对的,我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主体的阐述中是这样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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