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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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工作指引(草案)(湖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2015.12.15)摘要: 本指引作为律师提供民事诉讼业务法律服务的工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目录总则第一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二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八节证据保全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三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三节财产保

2、全和先予执行42第四节出庭准备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六节参与法庭辩论第七节参与调解、和解第八节休庭后的工作第四章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五章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六章新类型诉讼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节执行异议之诉第七章特别程序中律师代理第一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二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三节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五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六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九章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第一节申请破产第二节申报债权第三节出席债权人会议第四节代理申请和解与整顿第五节参与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执行代理42第十二章附则总则1、制定目的 本指引作为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民事诉讼业务法律服务的工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2、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2.1诚实信用原则。2.2专业负责原则。2.3勤勉尽责原则。3、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法律服务:3.1调查收集证据;3.2一审普通程序的律师代理;3.3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4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的律师代理;3.5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

4、.6新类型案件诉讼的律师代理;3.7特别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8再审立案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9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10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3.11其他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代理。4、本指引制定依据4.1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42第一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5.1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

5、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须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指派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5.2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5.2.1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5.2.2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5.2.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4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

6、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包含执行代理事项;  5.2.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5.2.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5.2.8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42  5.2.9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7、的规定;  5.2.10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6、审查是否有不得接受委托之情形;  6.1律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6.2律所已经接受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在同一案件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6.3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6.4律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不得接受其委托。  7、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7.1《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

8、,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7.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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