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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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

2、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资金监管由县(市、区)财政局(以下统称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目标是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出现10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第二章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五条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

3、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第六条补助性资金发放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整合集中,及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方便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县财政局要明确各项补助性资金在财政内部的运行流程,并积极与其他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资金归口管理的要求,明确补助性资金在安排、上报、审核、发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乡镇财政所要做好和乡镇其他站所、单位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所应对有关站所、单位提供的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

4、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补助信息,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并将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告。第九条做好补助性资金告知和公示工作。乡镇财政所10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及网络、公开信、财政惠农补贴明白册(明白卡)、公告栏(宣传栏)、便民联系卡(便民手册)、监督台、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开各项补助政策、信息;要把有关《公开信》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

5、、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条补助性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折)通”相结合的发放方式,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农户。第十一条建立补助性资金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包括:各种补助项目的制度政策、农户基础资料、各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数据报表和根据基础数据建立的补助性资金管理台账等。乡镇财政所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监管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

6、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乡镇财政所10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乡镇范围内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第十四条 做好项目资金公示。乡镇财政所对于纳入乡镇预算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示。对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协管项目,县财政局应委托乡镇财政所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受益人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

7、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所对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乡镇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将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上报县财政局。第十七条 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乡镇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与各站所、村委会日常信息沟

8、通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下达到乡镇各站所、村组、农场、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10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等情况,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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