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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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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伤保险替代模式的构建设想 【摘要】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作为受害者这类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即是如何快捷的得到充分的赔偿。而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律尚不完善,对于这一竞合事故发生后究竟如何处理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就造成了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并且劳动者所获赔偿也有较大的差距。针对这一问题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我们是应当采取何种模式?是兼得模式、补充模式亦或是替代模式呢?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完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应当在充分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做
2、出广泛的讨论,首先在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进而为我国今后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撑。 【关键词】工伤;第三人侵权;替代模式;竞合 一、在处理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法律模式 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中工伤是一个沉重而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后当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无疑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使命之一。在早期尚无工伤保险概念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获得救济。但是这种救济方式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如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的过错、诉讼程漫长
3、而不确定、维权成本高昂,这些因素都阻却碍了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另外在诉讼中过错相抵作为法律一般原则的使用也会使劳动者所获赔偿大打折扣。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更是侵权责任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正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这些不足,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的救济而设立了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即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
4、一项社会保障制度。i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经核实应当如何处理?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亦或是只能有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赔偿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外立法例中出现了四种法律模式,即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和替代模式。下面分述之。 (一)选择模式 该模式是指在工伤事故案件同时符合普通侵权要件和工伤保险给付的条件时,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之间择一受偿,即要么选择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保险,要么依据民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受偿。ii英国
5、及英联邦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度采用这一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在工伤保险给付与人身损害赔偿二者之间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具有较高的自主性。但是该模式也有其固有缺陷,从表面上看劳动者享有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时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和过错相抵的原则,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使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 (二)兼得模式 这一模式亦称相加模式,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人身损害赔偿,从而使其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和救济。当今世界只有少数
6、国家采用此模式,英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英国1948年出台了新的《国民保险法》,该法废止了之前施行的选择模式。该法规定,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此项规定是基于英国工会对政府施加的强大压力而制定的,主要理由是劳工本身须负担近半数之保险费。iii但是它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减轻雇主责任并使责任社会化。这有可能加重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能使第三人深陷于赔偿义务之中,而劳动者则可能因其收到损害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也违背了“任何人不因其受害
7、而获益”的法律准则。 (三)补充模式 该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但其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iv目前日本、智利两国是采用此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劳动者获得不必要的利益。王泽鉴教授认为,该模式既避免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维持相关法律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显著的缺点就是低效率,受害人为了获得充分
8、的救济往往需要开启两个不同的救济程序,既增加了求偿难度又浪费了本已紧缺的司法资源。 (四)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又称免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作为唯一选择。在工伤事故符合法定要件时,劳动者仅能够请求工伤保险机构为工伤保险给付而无权请求实侵权人履行侵权行为之债。这一模式完全免除了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保险给付替代之。德国、挪威、法国、瑞士等国即采用此模式,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因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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