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政传统之三权分立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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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没有权力和义务审查国会的智慧。-苏特法官美国的建国原则在内战修宪后就只剩下具躯壳–13修正案就像是合众国的死亡判决,它将宪法文献所隐含的所有权力授予政府和国会,预示性地剥夺州自治权,尽管直到今天最高法院对隐含权力的解释仍不一致,更多法官却已习惯因循新政传统向国会让步。最高法院在新政前有权,并且习惯以执法和立法权之制衡力量自居,积极主动去审查另外两种权力,尽管多数持保守立场的最高法院院长将司法审查权理解为被动和消极的,院方不应主动去揭露并惩治邪恶,而只能耐心等待符合资格的实际受害者向高法上诉,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更像倾听义人的祈祷后才能以行动对抗魔鬼的天使和菩萨,显然当政府或

2、国会的权力过度膨胀,院方甚至连奋起自保对违宪机构提起公诉的资格都没有。贤帝德西乌斯也相信恢复共和制度的方式是重建独立司法权,即任命深孚众望的瓦莱里安为监察官(即‘副帝’),只有确保独立审查的权威(授予院方组建下属执法机构的权力)或将司法权合并进国会,这两个立法机构才足够制衡皇权,显然美国人已经失去效法前辈的机会,新政的推行已经证明其司法系统的软弱无能,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也早已过时,罗斯福总统不但能完全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存在随意发布新政敕令,他也根本不需要经由国会的审核与批准,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上一位用同样的方式统治帝国,却口口声声高唱共和赞歌的元首被世人称作“恺撒屋大维,奥古斯都”(

3、与奥古斯都同时代的人仅称他作‘恺撒’,他也以这名号为家族及其个人之最高荣耀),他总是彬彬有礼地将动议提交给元老院审查,以表达他对宪政和二权分立原则的尊重,但据我所这位“神子”的圣旨从来没有被国会否决过,因此也就没有必要使用宪法赋予帝国元首的立法否决权,罗斯福和俾斯麦同样不使用否决权,前者无视国会的反对意见强制推行新政,后者和路易十四,亨利八世皆为“解散国会俱乐部”的资深会员,这些动议的潜台词无非是:服从我,否则就滚蛋。罗马帝国宪政与华夏专制皇权从形式到本质都有极大不同,相当一部分纽约和北京学者甚至坚持认为二者是尖锐对立的。我个人的观点是,虽然东西方两大帝国在外观上都奉行政教合一的神

4、权政治,皇帝是最高权威,民族意志与荣誉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都在生前死后被尊为神灵,但华夏天子作为由上帝任命的“族长”(家主)在伦理层面上是民族大家庭公认的“父亲”(君父),他独占父权家庭的全部物质和精神财产,并有权亲自制定继承人–实践中储君,尤其是‘幼帝’仍由贵族议会推选和拥立,中国人实际上直到康熙朝架空议政王会议,雍正朝发明秘密建储制度架空内阁,进而到乾隆帝当政时,中国皇帝才真正拥有西方学者所理解的那种“东方式专制”皇权,而这时却又到了古典专制主义的暮年,统治阶级再无实力维持民族的,血统的,神权的万世一系之普世帝国了,在此意义上,我认为从宏观历史上看,所谓皇帝独裁总共只存在200

5、余年,剩下的是长达三四千年以元首共和为特征的,渐进式民族和文化大融合的漫长历史过程。尤利乌斯氏(系)–恺撒屋大维建立的是家族权力与世界霸权相分离的宪政帝国,原则和形式上只有元老院–它是国会与帝国最高法院的联合机构–有权选举和任命元首,皇帝世袭制度并不构成违宪,因为天子继承的仅是先帝留下的财产,姓氏(恺撒)和头衔(奥古斯都),因此若单纯从技术上说,尽管罗马皇帝掌握着世界上最庞大的私人世袭领(即恺撒和屋大维征服获得的领土,共和国宪法规定这些王国皆为私有财产),他却仍然不能在宪法授权之外,脱离元老院独自统治整个帝国,所有在元老院不能通过的皇帝敕令都不被承认为帝国法律,显然仅在实践的对比之

6、中,罗斯福总统比奥古斯都拥有更大的专制权力,二者都不受弹劾,可以无限连任,区别是,奥古斯都在原则上很少违宪,而罗斯福的整套新政都只能以违宪的手段才能推行,纽约人还能说,美利坚的全球霸权标志着宪政主义的胜利吗?家族会议与帝国立法会议的二元权力至今仍是美国人的统治原则,要说与旧帝国的不同之处,应该是洲际贸易使家族实力终于超过了帝国,家族不再是帝国的统治单位,而是让民选元首降格为世袭“家主”的附属权力,国会听命于寡头会议。由于宪政结构并未破坏,所以这种统治模式既不违宪又符合理性–强权内较为弱小的动机理应屈从于最强者,以保存其独立意志,因此帝国政府就逐渐萎缩成寡头家族辖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了。

7、美国历史证明,反倒是三权中内部结构最坚固的最高法院自己让出了权力,经验教导我们,当国会面临司法审查的考验时必定会基于眼前利益与总统结盟,而只有当总统想要消灭三权分立建立中央集权和一党专制时,国会才会转而反对总统。美国每一次渡过危机的办法都是协调原则最强但执行力最弱的最高法院向总统和国会让步,建国后第一次让步是以门罗主义取代孤立政策;第二次是以直接侵犯乃至废除州主权的方式解放南方黑奴;第三次是在金融危机后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从此永久巩固了中央政府对州际贸易的控制,这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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