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及补充规定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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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311号)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IT5123-2000)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

2、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原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311号)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IT5123-2000)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水

3、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原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及相关的专题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通过评审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现场检查,作出工程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结论,提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第三条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设立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有关日常业务。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4、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枢纽工程和消防专项竣工验收之后进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审定以后的专题报告等;4.建设单位自检报告、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消防专项验收报告等;5.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水电总院接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下列工作: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

5、收资料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水电总院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2.对冰电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4.在现场检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作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附专家签名名单),并由水电总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安全评价机构。第六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落实有关整改要求,并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水电总院审核。通过

6、审核的,水电总院通知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各一份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核。第七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八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负责。第九条本办法中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等同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工程设施。第十条本办法由水电总院负

7、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

8、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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