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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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爱华林场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原名黑龙江省建业农场)是毗邻。1980年5月8日前两单位界线清楚,权属明确,既不存在土地纠纷,也不存在林权争议。那么,这起林权争议是怎么发生的呢?案件处理经过和结果又是怎样的呢?现详述如下:一、对方当事人图报复,仗势挑起事端这起林权争议源自1977年,该中心因毁林被罚款九千多元钱,心怀不满遂生报复之邪念。该中心是省民政厅的下属单位,借民政厅副厅长付碧贵任省划界办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之便,该中心向其谎称1980年5月8日前两单位有土地纠纷。付碧贵按该中心的谎言向省政府作了虚假汇报。省政府的主管领导官僚主义不调查

2、核实,轻信了付碧贵的不实之词。省政府在1980年5月8日处理全省土地、林权纠纷下发了黑政发(1980)113号,其中第(十一)项以莫须有的“建业农场与克东县爱华林场的土地纠纷”为借口强行将爱华林场依法经营使用多年的国有林地3155亩违反《森林法》和黑革(1979)193号的规定划归非林业单位建业农场,制造和挑起了这起林权争议的轩然大波。二、艰苦的诉讼路,不公正的判决7林地是爱华林场广大职工群众赖以生存唯一的源泉。省政府的违法决定等于从群众口中夺食,该中心仗势欺人,恃强凌弱,引起了爱华林场广大工人、家属强烈不满,一场械斗处于擦枪走火之势。场领导见势立即出面劝阻,并逐级向上汇报,才避免

3、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克东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2006年先后向省政府递交政呈,试图通过行政渠道寻求解决。但由于民政厅的行政干预而未果。2006年2月,爱华林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受理后,召开了有双方当事人和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参加的行政复议调查听证会。通过辩论省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领导认为爱华林场的申请有理,便责成国土资源厅处理。2006年3月24日省划界办下发了《关于对建业农场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更正登记的通知》。一是对建业农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更正登记;二是将省政府违法划归建业农场的3155亩林地划为权属争议区。有争议势必进行处理,由谁来处理呢?应该由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

4、处理。1、《森林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这个任务自然就落到克东县人民的身上责无旁贷。2、(2010)拜行初字第1号清楚地写道:“被告克东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职权”7。并在向被告交待救济途径时,让克东县政府三个月内就该争议林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克东县人民政府依据原审法院的确认和判令,依据该林地原先归爱华林场经营使用的事实,于2010年4月7日将该争议林地依法裁决了爱华林场继续使用,使其物归原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原审法院的法官们无视上

5、述事实,竟然出尔反尔地以所谓的“克东县政府超越职权”为由,生搬硬套法律条款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拜行初字第2号判决撤销了克东县政府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克东政裁字1号处理决定,使该林地又处于争议之中。该判决满纸写的不是公平、正义,而是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胡说八道。克东县政府和爱华林场经上诉后,齐市中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齐行终字6号判决。维持原判。爱华林场不服,于2013年5月22日向齐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经调卷审查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齐检行监1号向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检察建议。市中院审监二庭,以所谓的“两审判决认

6、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没有起到纠正错判的监督作用。爱华林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的规定,于2015年5月7日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理由如下:1、两审法院给本案定性,适用法律,武断下判都是错误的。7两审法院把克东县政府的决定定性为“超越职权”是欲加之罪。其理由不成立。第一、把省政府的违法决定变更为“权属争议区”的不是克东县政府所为;第二、《森林法》第十七条有明文授权;第三、原审法院对克东县政府处理木桶争议职权有确认并让就此争议林地作出处理决

7、定。1、两审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有法不依,权大于法克东县爱华林场与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是一起林权争议。两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依据,竟然以权力任性且已被变更有黑政发(1980)113号号第(十一)项内容为唯一的依据,并奉为“圣旨”而凌驾于《森林法》之上,这种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橡皮泥”、“稻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判案中,不坚持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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