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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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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进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进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进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人身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人身安全检查的正当性于《人民法》,是一项行政执法权,但在适用策略和目的、功能上却实质上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搜查。在《刑事诉讼法》设置过高搜查门槛的同时,人身安全检查却替代人身搜查成为最普遍适用、几乎没有实质性限制的违法犯罪调查以及人身危险防控的措施。重新定位整合人身安全检查行为,使之既能避开与人身搜查的重叠混乱,也使权中的该项行政执法权更加符合行政权的原理。取
2、消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设置无证搜查以及对人身搜查的等级制度,然后拆分“人身安全检查”权一作为行政执法权的检查,应当止于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以及身份的查验;而对嫌疑人身体的搜索检查,则应纳入人身搜查的范畴。 关键词:人身安全检查;人身搜查;人体携毒 1004-0544(2012)04-0074-05 “人身安全检查”。由1995年《人民法》中的“检查”措施发展而来,但彼时的“检查”包括人身检查和物品检查,直至2004年部制定机关《继续盘问规定》时,仍沿袭此定义。2010年1月27日,部颁布《机关人民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首次使用“人身安全检查”
3、的概念,但从内容上看,所指仍然是《人民法》中“检查”之“人身检查”。部将此处的人身检查强调为“人身安全检查”,无论规范目的是什么,也尽管此定义还值得商榷,但客观上还是将属于行政权性质的人身检查,与《刑事诉讼法》中用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的体表或生理特征、伤害情况的侦查措施——人身检查,从概念上初步区分了开来。 由于我国基层机关在案件管辖分工方面对刑事和治安并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现行法律体系对案件性质的区分又多有交叉模糊之处,当发生具体的危害社会行为时,除非后果明显符合犯罪构成特征,而大多数案件的性质并不明朗,如果不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依照现行法律。机关不
4、可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理论上也不能动用刑事侦查手段,于是,适用的行政执法权对案件进行初查,就成为必定。所以,在我国机关的执法过程中,人身安全检查是一项适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用率仅次于盘问的证据调查、人身制约措施。《人民法》将其作为一项行政执法权赋予机关,使之在行政执法以及尚未明确性质的所有其它案件的初查阶段,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人身安全检查措施。 但是,与其广泛适用性特点严重不符的是,除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外,关于人身安全检查的适用前提、适用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在法律层面都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所以,对于这项措施的适用,无论是作
5、为取证主体的机关还是作为救济主体的公民,在遭遇法律疑惑时都难以厘清是非对错。 一、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冲突 人身安全检查措施适用过程中的法律困惑,在利用人的身体隐匿、携带毒品案件中表现得最为典型。随着国家对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选择将毒品隐藏于人的身体内或者身体隐密处,而机关受限于检测手段科技含量低、人力投入有限以及检查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顾忌,使得此类犯罪的查获率相对很低。 人体携毒从隐藏毒品的方式和位置来分,主要有体表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形式。体表藏毒是指携带运输毒品人员采用捆绑或者夹带等方式,将毒品隐藏固定在
6、身体表面的隐蔽部位,如双腋、腰腹部、大腿内侧、裆部或者假肢内,一些女性还将毒品藏匿于乳罩、卫生巾、袜子内等等。由于体表藏毒在衣着较单薄或者携毒者接受接触性检查时容易被发现,近年来这种携毒方式的使用越来越少。体内藏毒是指携带运输毒品人员使用避孕套或塑胶制品将毒品包裹密封后,或吞服进胃里,或从肛门或者塞人体内,到达目的地后再排出或取出。这种策略在所有运输毒品犯罪形式中最为隐秘、成功率最高,也因此被贩毒团伙和犯罪分子最常使用。具体到对人体隐匿、携带毒品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人身安全检查过程,有三个突出的法律疑问,分述如下。 (一)人身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存疑 人身安全检查
7、是由《人民法》规定的由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人身检查的过程中,它与刑事侦查措施——人身搜查,往往难分彼此。 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程序性要求,最详细的是部《机关人民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其中第37条规定:“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第3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策略
8、;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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