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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建质[2010]148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
2、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4、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仍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将监督抽测报告送质监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三章 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5、 第十条 市政构(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
6、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
7、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测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 (三)大型预制构件(梁、板、盾构管片等)结构性能检验: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法,抽检数量为《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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