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还能开除或辞退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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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还能开除或辞退员工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走过近26个年头后,终于走到尽头,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民事主体平等观念一步步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诞生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年代,当时公有制经济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是公有制企业的显著特征。因此,公有制企业也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准行政机关的性质”,公有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参照了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管理模式。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国务院颁

2、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特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公有制企业政企不分的状态得以改变,并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中退出,非公有制经济则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发生明显变化,双方不再是不平等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成为了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劳资双方双向选择、自主招聘、自主择业。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用人单位行政处分的特权就明显有悖于平等的理念,对劳动者而言也有失公平。因此,国家废止了该条例。这也意味着,国家不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企业内部的具体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之间

3、的关系,应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这是尊重平等,还权利于民的过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了,企业再依据该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就失去了依据。那么,是不是企业从此就不能再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进行处分了呢?4  笔者认为,如果绝对的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就不能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这样的理解是有偏差的。理由如下:  1、企业的社团性,表明其作为人的集合体和组织,应该有必要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这是规范众人的行为、实现企业高效运行和利益最大化的必要保障。正如常言道,国有国法,家

4、有家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2、虽然国家不再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在规章制度中制订有关处分的措施。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以看出,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千差万别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

5、况和工作特点具体制订。笔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中完全可以包含奖惩的内容,这是劳动纪律的一部分,也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有效措施,并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些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再开除或辞退员工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再用这样的字眼就是违法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推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制订开除或辞退员工的处分措施,要说违法,违的是哪一条哪一款法呢?4  3、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就该问题,《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6、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7、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以看出,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4  综上,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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