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

ID:11141584

大小:6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0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_第1页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_第2页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_第3页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_第4页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初探论文..毕业关键词: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内容提要: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一、问题的提出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

2、进行的公司登记。在实践中..毕业,瑕疵公司登记一般情况下是由于登记申请人或登记辅助人的行为所致,但由于登记机关及其登记人员的原因导致瑕疵公司登记的情形也并非鲜见。瑕疵公司登记在本质上表现为公司登记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即公司登记的违法性。违法即应有法律责任。因此,导致瑕疵公司登记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登记人员也莫能例外。对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瑕疵公司登记之法律责任,我国集中规定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中。《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

3、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210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第81条和第82条也作出了与上述《公司法》第209条和第210条完全相同的规定。同时第86条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

4、规定可以看出,在因公司登记机关原因所致瑕疵公司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对有关登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责任;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即在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的瑕疵公司登记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要依法追究有关登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实际主体都是有关登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机关本身并无实际法律责任。而对于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的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涉及。诚然,法律规定登记机关的瑕疵公司登记

5、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是,仅仅规定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还不够周延,它无法解决在瑕疵公司登记已经出现并且给登记申请人或相关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际上都是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向一般私主体承担的责任,其责任的根据是责任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瑕疵公司登记并不只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还往往损害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例如登记机关无故拒绝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无

6、故不向登记申请人签发登记证照,无故拒绝第三人对公司登记的查询,故意错误登记或漏登记重要登记事项,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或者给信赖公司登记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有关登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对责任人施加制裁,但却无法救济作为私主体的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的损失。法谚云,“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1既然登记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损失是由登记机关的瑕疵登记行为所致,则登记机关就理当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可以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代替的。法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承担因其所致瑕疵公司登记给申

7、请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它可以对相关受害人的损失提供补偿和救济,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的登记工作责任感,从而有助于保证公司登记的质量。因此,发现、提出并研究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文所谓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给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及其登记人员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登记机关瑕疵公司登记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普

8、通损害赔偿责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其责任主体、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果关系的状况等均有不同。因此,与普通的损害赔偿责任相比,登记机关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