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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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的法律思考2010年7月29日,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气化山西”战略,这既是一场空前的“新能源革命”,也是山西走循环经济,实现城乡生态化,致力转型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这一战略的逐步实施,全省各地正在抓紧制定符合本地规律的“气化”方案。以太原为例,根据《2012—2015年太原市燃气产业发展规划》,未来在主城区范围内将实现“煤不进城,全面气化”的目标。到2015年,全市的气化率将达到98%,公交、出租车全部实现燃料气化。伴随着“气化”战略的逐步推开,我省各地的天然气加气站建设也如火如荼,那么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中涉及的土地问题也日益凸显。顾问单位

2、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中遇到的用地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在此,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通过分析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现状,提出几点防范风险的建议。一、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土地的使用进行规范和调整。首先是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进行区分;其次,从土地用途的角度予以规范。笔者以此为角度对天然气加气站用地进行解析。(一)天然气加气站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所指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

3、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申请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所涉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目前,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为出让、转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55条)。转让,即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4、,并补交地价款。划拨,则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二)天然气加气站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功能。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遗憾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未就天然气加气站属于何种建设用地给予明确说明,但根据2012年1月1日起颁行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5、B50137—2011)的规定可以得出:加油、加气站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此外,关于此种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现行法规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由此可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同时其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二、建设天然气加气站用地的取得方式目前,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所需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出让取得;二是租赁取得;三是合作建站。(一)出让取得土地出让取得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和挂牌出让。协

6、议出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与受让者就某块地皮的使用条件和批租价格,进行一对一谈制,达成协议,签订出让合同的一种出让方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

7、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租赁取得土地在实际中,由于规划等原因造成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土地十分稀缺。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更多采用了租赁土地的方式,其中包含租赁国有出让土地、租赁划拨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的情况。(三)合作建站这种方式是天然气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作建站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加气站,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作为合作资本,不参与管理,只参与分红,分红的数量是以所卖气量为基数,进行提成。三、天然气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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