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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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2一、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2(一)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干预原则3(二)法院调解制度的冲击3(三)诉讼制度设计的缺陷3二、诉讼和解的价值3(一)人员审判人员的身份是独立的4(二)“自愿”更为彻底4(三)双方当事人都在场5(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5三、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6(一)诉讼和解的构成要件6(二)诉讼和解在程序上的特别要求6(三)符合私法上关于合同的规定6(四)诉讼和解的效力6(五)诉讼和解的无效7(六)诉讼和解的救济7四、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7(一)规定诉讼和解的期间7(二)规范诉讼和解的方式8(三)和解协议的审查救济机制811结语8参考文献

2、:911浅议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范振彪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逐渐发生变化,诉讼和解制度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应用,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作用逐渐凸显。我国现有的诉讼和解制度还不够完善,国家职权主义影响巨大,法院调解的冲击和其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得和解制度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因其调解和审判人员身份独立,当事人双方在场协商,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广泛,有利于审判改革的优点,能更好地解决纠纷。伴随改革的深入,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设置也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立足本国实际

3、的基础上逐渐进步,推进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革,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充分补充审判制度的不足,充分发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优势,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和解法院调解改革和完善引言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自主协商,互相妥协或做出让步,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非常有效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和解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倍受青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仅有两条简单的权利性规定,即第五十一条审判中的和解和第一百一十一条执行中的和解,这里和解仅指审判中的和解,但是对诉讼和解作为

4、一项诉讼制度所应具备的某些必要结构,如和解的程序、和解的条件、和解协议的效力等未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诉讼和解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尚未形成。在对待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的问题上,我国司法实践更注重采取法院调解的方式。至于诉讼和解,则很少或根本未能得到实现。即使当事人有和解行为,“11除一部分和解融合到调解中外,在诉讼中主要是通过撤诉的方式体现出来的。”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73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院调解的适用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使

5、之能够真正在民事诉讼中补充审判的不足,用自己的独特的方式解决诉讼纠纷,更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诉讼和解是民事争议解决方法中最能体现处分原则这一民事诉讼法最基本原则的一项制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体现当事人意愿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诉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诉讼和解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只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诉讼和解的方式、条件、时间、效力等全无规定,这就使得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

6、的发挥。可以说,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一项制度,这一点与国际潮流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我国传统民诉法采用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干预原则漠视当事人在实体和诉讼权利上的“意思自治”是必然结果。而我国长期以来则强调国家对争议解决的主导性,忽视甚至否定了当事人的自决。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分原则,但是该条强调处分应在“法律范围以内”,这就为国家干预作了铺垫。鉴于我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实践中法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立法上也忽略了对诉讼和解的规制。(二)法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人

7、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73页。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事项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以解决争议、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应是诉讼和解的一种形式,其确切的称谓应是法院调解之下的诉讼和解。而在实践中,我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法中的地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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