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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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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工程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11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包括调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引水水源。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第四条[保护和管理原则]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
2、管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省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是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专管机构,具体负责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建设、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第七
3、条[险情处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出现险情时,专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紧急措施。11第八条[单位和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石头河水库水工程、污染石头河水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水工程保护第九条[水工程保护范围]石头河水库水工程保护范围为:(一)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输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设施两侧外延100米及水库大坝下游1500米以内区域;(二)引红济石调水枢纽工程(溢流坝、进水闸、冲沙闸)和引水隧洞进出口两侧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区域;(三)输水明渠渠堤外坡脚(挖方渠道
4、开口线)两侧10米以内区域;(四)输水暗渠(管)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以内区域;(五)输水渡槽、倒虹基础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以内区域;(六)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及其他水工程设施周边10米以内区域。第十条[标志设立]石头河水库水工程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管机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明确界限。第十一条[禁止行为]石头河水库水工程保护区域11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设电杆;(二)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坑、取土、挖砂、淘金、修建墓地;(三)直接或者间接向输水设施内排放污水、有害物质,倾倒垃圾;(四)擅自从
5、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五)机动车辆在水库坝顶及上坝道路上通行;(六)在水库坝体上堆放杂物、晾晒粮草;(七)乱伐林木、陡坡开垦等破坏植被的活动;(八)覆盖、拆除、损坏有关标志、排气孔;(九)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通讯设备;(十)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限制行为]在石头河水库水工程保护区域内不得筑路、敷设管线;确需筑路、敷设管线的,应当经专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水工程安全的要求施工,并接受专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检查巡查]专管机构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第三章水源保
6、护11第十四条[职责划分]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专管机构应当加强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水源饮用水标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第十五条[分级保护]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十六条[一级保护区]石头河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及库区全部水域。第十七条[二级保护区]石头河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为: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流入水库的河流从入口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米的陆域。第十八条[准保护区]石头河水库水源准
7、保护区为: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流入水库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第十九条[标志设立]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管机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标志,明确界限。第二十条[保护区禁止行为]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二)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11(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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