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1128641
大小:6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0
《探讨“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探讨“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证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通过实证研究,厘清“情况说明”的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其实施目前状况,确立使用规范,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的完整统一,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
2、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理由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理由、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理由、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理由、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等。笔者对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审查起诉的234件刑事案件,共计518份“情况说明”进行统计、梳理、研究后,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说明”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照“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分类 可以分为:1、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
3、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2、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进行的说明,主要涉及案件、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3、证据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是指由于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笼统、模糊等理由,侦查机关主动或者应要求对案卷中特定细节、理由所作的补充说明,如勘验检查笔录粗疏、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结论模糊等。
4、(二)按照“情况说明”的制作阶段分类 1、侦查阶段。“情况说明”的制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于一些难以按照法定证据形式分类、难以按照规定程序的基本要集固定的证据,通常以“情况说明”代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证据链衔接的“万能贴膏”。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中某些理由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机关或部门无法或者觉得没必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出具“情况说明”。3、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认为需要或辩护人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某些理
5、由,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时,如侦查机关无法补充相关证据,通常会出具“情况说明”。除此之外,在二审、复核阶段,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按照情况说明的作用分类 1、补充作用。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实现证据链的完整对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这类“情况说明”较多并适用于各阶段。2、确定作用。主要是对无法查实的案件事实或者无法确定某些侦查行为情况的说明,如“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作案时使用的刀,在逃离过程中扔掉了,后机关多处查找,均未能找到”。此类说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在控诉
6、时固定证据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制作机关分为机关制作、检察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按照证明力,可以分为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和依附于其他证据组合发挥作用的“情况说明”等。 二、“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一类材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存在颇多争议。 (一)“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情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定案依据
7、,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情况说明”并非直接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策略收集,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即证据“白条”,虽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但其证明力往往胜似法定证据。[1]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取证
8、的合法性理由做出准确判定,却要予以认定为证据,岂不是与其“内心确信”相悖?[2] (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及实践路径实证,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情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的“情况说明”,根据其是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