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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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

3、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 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六条 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第九条 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

4、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第十一条 道德高尚,乐于奉献,服务群众,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  (四)不得将本人承担的鉴定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的人员办理;  (五)不得超越鉴定范围执业;  (六)不得从事与本人、配偶、近亲属有利害关

5、系的及与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  (七)不得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委托鉴定;  (八)不得违规出具鉴定文书;  (九)不得无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一)不得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  (二)不得为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不得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

6、诈性的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接受吃请和礼品及有碍司法鉴定公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二)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在不适当场合,对他人正在办理的鉴定事项发表不同的意见;  (三)不得采用回扣、介绍费、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鉴定业务;  (四)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

7、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及挪用、私分、侵占业务费;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额外报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

8、使用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运作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经省司法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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