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技巧-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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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制作技巧/法律文书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和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和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

2、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除外)。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以不写。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这对于避免出现差错,

3、说明涉案的人员是一特定的人是有重要意义的。(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第8页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彼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如某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反抗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须把侵害人所持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具体强度、被害人持有何种工具、如何具体反抗以及造

4、成何种结果等等,写清、写实。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被害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构成犯罪。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如合同纠纷的案情事实,必须具体写明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哪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抑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等。只有这样才能判定谁有责任,谁无责任;或哪个责任较大,哪个责任较小。如属裁判文书,才能为正确裁决处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有时不仅涉及问题的轻重,有时甚至于可以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有的刑事犯

5、罪手段恶劣,表面看来似乎仅属于罪行轻重的问题,但实际上它影响到罪行的性质,在处刑上可能从有期徒刑升级为无期徒刑甚至极刑。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详明。(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8页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样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与未造成后果的,在最后的处刑上也会有重与轻的很大差别。因此,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四)争执焦点,

6、抓准记请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意见可能是十分纷纭复杂的,理由也会有千天万条。作为文书制作者,必须紧紧围绕当事人之间在民事权益之争的关键问题上,抓住焦点,准确记叙,而不能采取“有闻必录”的方法,不分主次轻重,一概予以记叙。对于刑事类文书,应如实反映公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在事实的提供和理由的辩解上的重要分歧,以使裁处机关作出有针对性的判断、认定和理由的阐明。财务数量,记叙确切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

7、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金钱借贷、贪污和受贿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刑事案件中有关盗窃、抢劫、诈骗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因而在记叙财物数量时就必须掌握如下的要求:一是要求记明确切数量,一般排斥模糊数量;二是在不可能查明确切数量时容许写明近似数量,但必须写明基本数量。如盗窃犯多次盗窃,随盗窃随挥霍,难于查明绝对的确切数量,这时容许记近似的基本数量,如“盗窃300余元”,基本数量3000是确切的,余数则是模糊的。但不容许全部数量都是模糊的,如“盗窃若干元”,第8页否则就难于确定案件性质

8、,是否构成犯罪也难于判断。还要附带说明的是,财物不仅要求写明数量,而且还应注意说明财物的特征,如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这对于确定其价值高低也是极为重要的。(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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