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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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3〕8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解释和管理规定,结合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的有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并新增部分定额子目。在今后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10月25日浙

2、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

3、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         建设项目在市区3.48%建设项目在县城镇3.41%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3.28%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

4、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五、安全施工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

5、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在工程招标阶段,“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安全施工费”使用范围:1、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六牌一图”(概况、名单、安全、文明、消防、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总平面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

6、宣传标语等)设置,临时围护设施(围墙、围档、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现场地面整治等。2、施工安全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1)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包括安全网、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栏杆、深基坑(槽)临边护栏、通道井架升降机防护棚、洞口水平隔离防护、施工用电安全措施、起重设备防护措施、防台措施等。(2)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等。(3)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如起重设备安全检测、监控,基坑

7、支护变形监测,钢管及扣件检测,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5)安全警示,包括安全警示标识,警示灯等。(6)安全保卫,包括门楼、岗亭、值班设施等。(7)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泵、水枪、水带、消防箱、消防立管、防雷装置等消防器材和设施。(8)安全生产检查,如检查、会议、台帐资料等所需费用。(9)安全措施方案编制。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10)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器材配备、维护、保养。(11)安全文明

8、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申报、检查、验收、资料整编等费用。(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师资、教材、设施、建档等所需费用。         附件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二)一、采用商品混凝土浇筑时,应对定额中已包含混凝土拌制的定额用量进行调整:每100m3混凝土定额用量,人工减25工日;混凝土拌和机、双胶轮车用量取零。二、四-71节“自卸汽车运混凝土”定额,增加备注:“2.载重汽车配合混凝土罐运混凝土,则本定额中自卸汽车改为载重汽车和混凝土罐,人工、机械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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