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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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圈里圈外》作品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庄羽胜诉而告结束。该案法院不但判决郭敬明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该书的出版与销售行为,同时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精神损失1万元。因该判决系国内首次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除判决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外,还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使该案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被法律实务与理论界所关注(在1995年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及香港永成古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对上海高级法院的回复中指

6、出,对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可惜上海高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因人身或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使其遭受不应有的精神痛苦或人格、身份利益损失时,要求不法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痛苦,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失指自然人和法人

7、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包括人格与身份利益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由于法人没有精神痛苦,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广义学说则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笔者认为广义学说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另一方面,通过对加害人处以一定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负担,达到惩戒侵权与教育公众的目的,杜绝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并不鲜见,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8、》与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给予了规定,如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人格与身份权受到侵害的。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著作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突破,也是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还是上述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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